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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情

當公審原則遇上流量時代:刑事判決公開報導的正當性反思

作為一名刑事辯護律師,輿論往往是案件中最難控制的變量之一。本文所關注的核心在於媒體曝光及社會輿情對案件當事人所造成的影響以及所產生的社會價值。

然而,本文所討論的並非殺人、縱火等重大惡性案件。借助此類案件的戲劇性與極端性博取關注,固然容易獲得眼球,卻可能偏離更普遍存在於司法實踐中的現實問題,甚至誤導公眾對刑事司法運作的理解。本文希望淺談的是,現如今,我們是否有必要重新審視現代媒體,特別是掌握主要輿論資源的傳統媒體,在公審原則下所實際行使的權力,以及這種權力是否仍然符合其原本設計的法理基礎。

在討論之前,我們應先簡單回顧公審原則的理論基礎。一般而言,公審原則至少承載三層功能。其一是透過公開審判維持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確保司法程序的透明、公平與公正;其二是藉由公開審判發揮教育與警世作用,使公眾理解法律後果,進而引以為戒;其三則是刑事判決公開後伴隨的社會評價與道德譴責,在某種程度上形成對犯罪者的附帶懲罰。然而,這些論述長期被視為公審原則理所當然的正當基礎,其實甚少受到直接檢驗。本文認為,上述三項目的與其實際效果之間,或許仍然存在值得探討的距離。

首先,就維護司法公信力而言,其背後其實隱含著若干重要前提。換言之,公審原則之所以能夠增進司法透明與公眾信任,前提在於公眾能夠積極且充分地行使知情權,並透過獲取資訊對司法制度形成有效監督。然而,這些前提在現實中是否成立,本身便值得商榷。

必須承認,在筆者數年的執業經驗中,真正主動走進法院旁聽刑事案件的社會公眾極為有限。刑事法庭的氛圍往往嚴肅、壓抑且專業性極高,大部分公眾既無興趣,也無時間參與其中。因此,媒體自然而然成為公眾知情權的主要載體。問題恰恰也出在這裡。理論上,公審原則保障的是公眾直接接觸司法程序的權利;但現實中,多數人接觸到的卻並非司法程序本身,而是經媒體篩選、整理、加工及再詮釋後的內容。

換言之,公眾實際獲取的往往並非第一手資訊,而是經過二次處理的資訊。而媒體本身也從來不是完全中立的傳輸工具。媒體有其政治立場,亦有其商業考量。在重大選舉、司法改革或公共政策爭議期間,相關司法新聞的數量往往顯著增加。另一方面,在流量競爭壓力下,衝突、戲劇性以及情緒張力往往成為影響報導價值的重要因素。因此,一宗案件進入社會視野之前,實際上已經歷兩次篩選:第一次是刑事司法程序本身對事實的篩選,第二次則是媒體對司法結果的選擇與呈現。最終呈現在公眾眼前的,未必是法院所看見的完整案件面貌。

即使退一步而言,假設公眾確實能夠透過媒體充分行使知情權,仍然存在另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公開判決究竟如何進一步促進司法公正?

現代司法制度其實早已充分意識到輿論對審判獨立性的潛在風險,因此建立了大量制度保障以避免「未審先判」。例如陪審員被限制接觸案件相關報導,法庭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作出限制報導命令,而藐視法庭制度亦對可能影響審判公正的公開評論有所約束。這些制度安排無不反映一項基本共識:司法公正需要與輿論保持適當距離。

然而,如果輿論在案件審結之前可能危害司法公正,那麼案件審結之後的曝光又是如何促進司法公正的?當司法程序已經完成,裁判結果已經作出,持續的媒體關注與輿論討論究竟是在維護司法公正,還是在滿足公眾對個案的關注與媒體本身的流量需求?至少在筆者看來,兩者之間的邏輯聯繫並非理所當然。

公審原則另一項經常被提及的理由,是其教育與警世功能。然而,這種效果究竟能有多大,實際上缺乏充分證據支撐。法國思想家卡繆在《反思斷頭台》中便曾質疑死刑的威懾作用,認為人們往往高估公開懲罰對潛在犯罪人的影響。同樣地,公開判決是否真的能夠有效阻止犯罪,也值得懷疑。

在筆者所接觸的大量案件之中,相當比例的初犯並非不知道自身行為違法。他們明知相關法律規範的存在,卻基於僥倖心理、情緒失控、財務壓力或一時衝動而作出錯誤決定。換言之,許多犯罪行為的成因並不在於法律知識的缺失,而在於行為人在特定情境下高估自身能力、低估違法後果,或者單純失去了理性判斷。

如果問題的根源並非「不知道」,那麼判決公開所帶來的教育效果自然可能相當有限。對於重複犯罪者或嚴重犯罪者而言,情況甚至可能更為如此。很難想像一則新聞報導或一次社會輿論的譴責,能在其犯罪動機形成時發揮決定性的阻止作用。因此,「引以為戒」的理論基礎在多大程度上真正成立,至少仍有值得深入研究與驗證的空間。

最後,也是筆者認為最值得關注的部分,在於公開曝光對當事人的實際影響。

在刑事量刑中,澳洲法院長期承認被告的精神狀態可能影響量刑結果。法院之所以考慮個人的心理狀況及特定處罰對個體的實際影響,正是為了避免產生不相稱的懲罰。然而,相較於正式刑罰,媒體曝光所帶來的後續影響卻往往較少被討論。

事實上,對許多初犯或輕罪被告而言,法院施加的罰金、社區矯正令甚至緩刑處分,未必是案件造成最深遠的後果。相反,媒體報導所留下的永久網絡紀錄、求職過程中的背景審查、專業資格評估、簽證申請審查以及人際關係上的負面評價,往往才是對當事人影響最深、持續時間最長的部分。

尤其在華人社區之中,刑事案件曝光所衍生的連鎖效應經常涉及就業機會、職業評估、執業資格、簽證申請及家庭關係等各個層面。此外,還包括難以量化的心理壓力與社會標籤。當事人在完成司法程序後,往往仍需長時間承受這些額外後果。

而刑罰的重要目的之一,正是協助行為人矯正錯誤並重新回歸社會。對初犯及相對輕微的犯罪而言,這項目的尤其重要。如果媒體曝光在未能產生足夠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大幅提高當事人重返社會的成本,那麼其合理性便值得重新檢視。

必須再次強調,本文討論的主要是維多利亞州基層法院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初犯及輕型犯罪案件,而非重大暴力犯罪、重複犯罪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對於後者,公眾利益、公共安全及社會監督的重要性顯然可能得出不同結論。

作為結語,我們必須認識到,法律制度的存在,本質上是為了追求更好的社會結果。當制度運作與其所宣稱追求的社會效益之間出現落差時,法律工作者不應以制度向來如此作為停止反思的理由。因此,在公審原則的框架下,當媒體作為公眾知情權的實際代理人而存在時,其在報導刑事案件及判決結果時,或許仍需回答一個根本問題:除了滿足公眾的知情需求之外,這篇報導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實現了公審原則所欲保護的法律利益?如果其能產生的公共利益有限,又是否足以正當化當事人在正式刑罰之外所承受的額外社會代價?

— Wade Ho, Trio Lawyers

編者按: 「法理情」專欄由專業律師撰寫,就移民社區關注的法律與生活議題作出分享與分析,期望幫助讀者加深理解。本文僅作一般資
訊參考,並不構成法律意見。如讀者有個別情況,建議向專業律師查詢。本刊及作者不就任何因依賴本文內容而產生的損失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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