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法理情

守護關係中的底線:走進家庭暴力的真實面貌

引言:從家務事到公共議題

許多人都認為,家應該是最溫暖、最安全的地方,是遇到困難時可以依靠的港灣。

然而,現實生活中並非所有家庭關係都是和諧的,有些人甚至會在家中遭受傷害、恐嚇或長期的精神壓力。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逐漸認識到,家庭暴力並不是單純的「家務事」,而是關係到個人安全與尊嚴的重要社會問題。在維多利亞州,家庭暴力已被明確視為違法行為,並受到法律的嚴格規管。無論年齡、性別或社會背景如何,只要遭遇家庭暴力,都有權尋求幫助和法律保護。

對於處於危險中的人士,警方和相關機構亦設有緊急援助機制。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立即撥打000尋求協助。這樣的制度安排,體現了法律對每個人生命安全和基本權利的重視。

法律對家庭暴力的理解

維州家庭暴力治理的基礎,來自《家庭暴力保護法2008》(Family Violence Protection Act 2008)。該法確立了一個十分重要的法律理念,即家庭暴力不僅是具體身體傷害行為,更是一種「控制與支配」的模式,也就是說,包括任何透過控制、威脅或支配他人而使其產生恐懼的行為。因此,法律不再局限於單一的暴力行為,而是關注施暴行為對受害者自由與安全的整體侵蝕。

在此框架下,法院被賦予廣泛權力,可以透過干預令等方式限制相關行為,並在必要時優先考慮受害者的安全利益。這一立法思路,在實踐中顯著提升了司法干預的及時性與有效性。

現實中,許多家庭暴力並不僅僅以明顯的暴力形式出現。法律已明確將多種行為納入規管範圍,包括精神壓迫、經濟控制,以及利用科技手段進行騷擾與監控等。在維州的司法實踐中,一些年長當事人往往並不認為自己「遭遇暴力」,但其長期被限制人身自由、被剝奪經濟支配權或遭受持續言語貶低的處境,已明顯符合家庭暴力的法律構成。這類「隱性暴力」的特點在於,它通常持續時間較長,卻不易被外界察覺,其對個體心理與尊嚴的影響同樣深遠。

此外,法律還特別強調,兒童即使未直接遭受攻擊,只要處於暴力環境中(例如聽見爭吵或目睹威脅行為),亦屬於受保護對象。這種制度設計體現出對家庭整體環境的重視,而不僅僅關注單一行為。

不被看見的一面:男性受害者的現實

在討論家庭暴力時,公眾往往首先想到的是「男性對女性實施暴力」。從澳洲政府下屬機構 Australian Institute of Health and Welfare 的統計數據來看,這種認知確實具有一定現實基礎:例如,在澳大利亞,大約四分之一女性(約23%)在一生中曾經歷伴侶暴力,而男性的比例約為十四分之一(約7%)。然而,這並不意味著男性作為受害者的情形可以被忽視。

之所以這一群體較少被討論,與多方面因素有關。社會中根深蒂固的性別刻板印象,是男性受害者難以被看見的重要原因。因此,當男性遭遇暴力時,反而更容易面對懷疑、忽視甚至嘲諷,從而進一步降低求助意願。

因此,在討論家庭暴力時,有必要保持一個更全面的視角:承認女性是主要受害群體的同時,也不忽視其他群體的真實處境。只有這樣,法律的保護才能真正覆蓋所有需要幫助的人。

關於「家庭成員」的界定

在法律層面,家庭暴力中的「家庭成員」並不限於傳統意義上的夫妻或直系親屬。《家庭暴力保護法2008》對這一範圍作出了較為寬泛的界定,以更貼近現實生活中的各種關係形態。

一般而言,家庭成員通常包括配偶或伴侶(包括事實伴侶關係)、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以及其他親屬之間的關係。此外,法律亦涵蓋了一些具有密切生活聯繫的人群,例如在同一家庭環境中長期共同生活的人,或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照護、依賴關係的雙方。

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現實中的家庭形式已日益多樣化。許多涉及控制、壓迫甚至傷害的行為,並不只發生在傳統意義的婚姻關係之中,也可能出現在更廣泛的人際關係中。因此,法律透過擴大家庭成員的範圍,使更多處於風險中的人能夠獲得應有的保護。

法律工具:干預令與即時保護機制

在具體制度設計上,家庭暴力干預令(Intervention Order)是最核心的法律工具之一。該命令由法院簽發,用以限制施暴者與受害者之間的接觸,包括禁止靠近、聯絡甚至共同居住。這種命令的本質並非懲罰,而是透過劃定界線來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

在緊急情況下,警方可當場簽發家庭暴力安全通知(Family Violence Safety Notice),立即要求相關人員分離,並在後續由法院審理。這一機制在現實中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家庭暴力事件往往具有突發性,及時干預可以有效避免傷害升級。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一旦干預令生效,其法律效力十分嚴格。即使是看似輕微的接觸,例如發送訊息或短暫見面,也可能被認定為違反命令,從而引發刑事責任。

典型案例:法律保護與證據審查的平衡

在家庭暴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院一方面需要為可能處於風險中的當事人提供及時保護,另一方面亦必須堅持證據標準與程序公正。這種平衡在具體案件中體現得尤為明顯。

例如在 DPP v Cormick [2023] VSCA 186 一案中,爭議焦點在於違反家庭暴力干預令時,是否必須證明被告具有「意圖造成家庭暴力」的主觀目的。案件中,被告被指透過反覆電話和簡訊聯絡對方,從而違反干預令。上訴法院最終明確指出,在適用《家庭暴力保護法2008》第123條時,檢方無須證明被告具有特定的傷害意圖,只需證明其有意識地實施了被禁止的行為,即可構成違法。這一裁判要點突出了干預令制度的嚴肅性,其核心在於防範風險,而非單純追究主觀惡意。

與此同時,法院亦十分重視程序公正和證據審查。在 AAA v County Court of Victoria & Ors [2023] VSC 13 一案中,法院對家庭暴力干預令的上訴程序作出了重要說明。法院指出,上訴並不是把案件完全重新審理一次,而是需要先證明原來的裁決可能存在事實、法律或程序上的錯誤。雖然在某些情況下法院仍可考慮新的證據,但審查重點通常會放在原審中已經提交的證據和審理程序上。

這些案例反映出,家庭暴力案件並不是單純地偏向「保護」或「指控」任何一方,而是在保障當事人安全和維護司法公正之間尋求平衡。只有在證據充分、程序規範的基礎上,法律的保護才能真正發揮作用,也更容易獲得社會公眾的信任。

制度演進:從皇家委員會到跨機構協作

維多利亞州現行的家庭暴力防治體系,與2016年家庭暴力皇家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 into Family Violence)提出的改革建議密切相關。委員會調查發現,不同機構之間的資訊共享不足,可能導致高風險個案未能被及時發現和處理。為此,維州陸續建立了家庭暴力資訊共享機制(Family Violence Information Sharing Scheme),使警方、法院及相關社會服務機構能夠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共享資訊,更有效地評估和管理風險。

在此基礎上,家庭暴力資訊共享機制容許相關機構在特定條件下交換資訊,以便及早識別潛在危險並提供適當支援。這種跨機構合作模式,被視為維州家庭暴力治理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與此同時,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及各州、領地政府於2022年共同推出《2022–2032年終結針對婦女和兒童暴力國家計劃》(National Plan to End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nd Children 2022–2032),把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列為全國長期目標。該計劃強調透過早期介入、及時保護和社區支援,減少家庭暴力對個人、家庭和社會造成的傷害。

結語:法律之外,更需要理解與關懷

這些年來,維多利亞州逐步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家庭暴力防治體系。透過《家庭暴力保護法2008》以及相關配套措施,許多身處困境的人能夠獲得更及時的保護和幫助。

然而,法律並不是解決問題的全部。許多家庭暴力受害者在尋求幫助之前,往往經歷了長時間的忍耐、猶豫和沉默。尤其對於一些年長人士而言,「家醜不可外揚」等觀念,常常讓他們選擇獨自承受痛苦,而不是主動求助。

事實上,家庭暴力並不一定表現為肢體傷害。長期的恐嚇、控制、羞辱,甚至經濟上的限制和精神上的壓迫,同樣會給一個人帶來深刻的傷害。認識到這一點,是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重要一步。

當身邊的人願意傾聽,當社區能夠提供支援,當法律能夠給予保護,受到傷害的人才更有勇氣走出困境。希望透過更多的了解和關注,讓每個人都明白:無論年齡多大、處於什麼關係之中,每個人都應該被尊重,也都應當擁有安全、平靜和有尊嚴的生活。

歸根究柢,法律保護的不只是權利,更是每個人安穩生活的基本尊嚴。

— Wade Ho, Trio Lawyers

編者按: 「法理情」專欄由專業律師撰寫,就移民社區關注的法律與生活議題作出分享與分析,期望幫助讀者加深理解。本文僅作一般資
訊參考,並不構成法律意見。如讀者有個別情況,建議向專業律師查詢。本刊及作者不就任何因依賴本文內容而產生的損失承擔責任。

Continue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