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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狗、狗咬人,是誰的責任?
上星期,香港接連發生數宗涉及狗隻襲擊的事件。兩宗最受關注的案件性質並不相同,卻同樣令人痛心:有人失去生命,有人親眼看着自己的愛犬被咬死,而涉事狗隻本身的命運,也隨即成為社會爭論的焦點。
香港狗隻襲擊事件
8月17日,元朗YOHO發生一宗大型狗隻襲擊其他狗隻事件。一隻約60公斤重的大型混種狗,在沒有狗繩牽引的情況下,先後襲擊三隻小型犬,其中兩隻最終死亡。漁農自然護理署其後證實,涉事狗隻早於7月10日已涉及另一宗咬傷狗隻事件,當時曾被扣留,畜養人領回狗隻時亦已獲告知必須在公共地方使用不超過兩米的狗帶穩妥牽引。8月17日的事件發生後,漁護署再拘捕涉事畜養人並提出檢控。
三日後,另一宗更嚴重的事故在打鼓嶺發生。一名33歲、經營持牌寵物酒店及犬隻訓練中心的女子,在嘗試將一隻剛被帶到中心、等待領養的混種狗送回籠舍時遭襲擊,其後傷重死亡。警方表示,涉事狗隻約一歲,事發前十日才由動物福利人士帶到中心。案件仍在調查中。
每逢這類悲劇發生,社會就會有很多聲音研究這隻狗是不是應該人道毀滅,又或者究竟是甚麼兇猛的品種等等,但如果每次我們都只停留在這兩個問題,可能反而錯過了最重要的問題。
我們真正應該追問的,是風險是否早已有跡可尋?相關人士是否知道風險,卻沒有認真處理?現行法律、牌照制度及監管機制,能否在有人或動物失去生命之前有效介入?而當一隻狗被認定為危險之後,我們又應該怎樣在公共安全與動物福利之間取得平衡?
現行法律問題
香港現行動物管理制度並非完全沒有規定。但條例大多基於公共衛生和防止傳播疾病,習慣於將寵物視為潛在的衛生隱患或環境滋擾來源,對於更多「人寵共融」的社會問題就較少處理。
而且現行的管制比較分散,狗隻管理主要涉及漁農自然護理署,食肆及部分公共場所則涉及食環署,公共屋邨又涉及房屋署,而虐待動物案件亦涉及警方及其他執法部門。這種分工本身並沒有問題,但當寵物已經從私人財產逐漸變成家庭生活的一部分,單純以部門式管理處理動物問題,便可能顯得不足。
香港政府近年其實已經提出加強動物福利法律的方向。例如,2019年政府就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進行公眾諮詢,提出引入對動物負有責任人士的「謹慎責任」,即飼主不只是不能虐待動物,也需要主動照顧其福利需要。這種思路其實非常重要,因為它把動物福利由不要虐待推進至積極負責。
換句話說,養一隻動物並不是只要不打牠、不虐待牠就算完成責任。如果知道牠有攻擊風險,便有責任採取措施;如果知道牠需要醫療,便有責任求醫;如果知道牠不能適應某種環境,便有責任調整;如果知道牠可能對其他動物造成傷害,便有責任避免牠接觸相關風險。
這種「積極責任」其實才是現代動物福利制度應有的方向。不過執行上,當然也是另一個問題。
已經發生過一次
元朗事件其實不是狗狗第一次涉及襲擊事件。這自然會令人問過往的警告是否足夠?如果一隻狗已經有襲擊紀錄,除了要求主人要小心一點,政府有沒有必要進一步評估?
現行《危險狗隻規例》其實並非完全沒有處理狗隻襲擊其他動物的機制。法例設有「已知危險狗隻」的分類,當狗隻在沒有被激怒的情況下殺死或嚴重傷害受飼養動物,或符合其他法定條件時,可以透過法律程序作出分類。換言之,法律本身已經承認,狗隻對其他動物造成嚴重傷害,也可以構成需要進一步管理的風險。真正需要檢討的,是這套制度能否及時、有效地運作。
以今次事件為例,署方在上一次事故後已經警告狗主,必須在公共地方使用不超過兩米的狗繩穩妥牽引狗隻。然而,事發僅一個多月後,該狗隻再次被發現在沒有狗主陪同、亦沒有狗繩牽引的情況下,於經常有狗隻出入的公眾地方活動,最終更接連襲擊其他狗隻。那麼之前的規例豈非形同虛設?
大眾對「危險狗」的誤解
每逢狗隻襲擊事件發生,社會往往很快將焦點放在大型犬,甚至特定犬種身上,彷彿體型越大、品種越兇,便代表風險越高。事實上,大型與危險是兩個不同概念。香港法例規定,體重20公斤或以上的大型狗在公共地方必須由年滿16歲人士,以不超過兩米的狗帶穩妥牽引;違反規定最高可被判罰款25,000港元及監禁3個月。這類規定主要考慮大型犬一旦失控可能造成較嚴重的後果,並不代表大型犬本身就是「危險犬」。
一隻體型較大的狗,如果性情穩定、經過適當社交化和訓練,未必比一隻長期缺乏管束、受到驚嚇或曾有攻擊紀錄的小型犬更具風險。相反,一隻平時溫順的狗,也不能因此免除主人在公共地方妥善管束的責任。真正需要評估的,應該是狗隻的實際行為、過往紀錄、飼養環境、訓練情況,以及主人是否有能力控制風險,而不只是牠的品種和體重。
澳洲同樣面對犬種與危險程度的爭議。維州除了對特定受限制犬種設有規管,亦根據狗隻實際造成的傷害或攻擊行為,將部分狗隻分類為dangerous dog或menacing dog。澳洲獸醫及動物福利界亦長期指出,單靠犬種並不能充分預測攻擊風險,飼主的飼養、訓練及管理同樣重要。
因此,每次悲劇發生後,與其急於進行「犬種審判」,不如把焦點放回真正可以控制風險的人和制度。犬種和體型可以是風險管理的其中一項資料,卻不應成為判斷一隻狗是否危險的唯一答案。真正成熟的動物管理,應該同時考慮犬隻行為、飼主責任、飼養環境及公共安全,而不是把所有問題簡化成為犬種的問題。
動保與飼主責任,從來不是兩條對立的路
保護動物福利與追究飼主責任,並不存在矛盾。恰恰相反,兩者是同一件事的兩個面向。
我們可以理解狗隻不懂得何謂恰當行為,也可以同情一隻動物因為錯誤繁殖、錯誤飼養或長期缺乏社交化而出現問題;但這並不代表人類可以因此放棄管理責任。
狗狗不會選擇自己的主人。牠不能決定自己是否需要接受訓練,也不能決定自己是否應該被帶到人多的地方。牠甚至不能在身體疼痛或精神受到壓力時,清楚告訴主人發生了甚麼。
因此,當一隻狗出現攻擊行為,我們當然需要評估動物本身的風險,但同樣需要評估照顧者的能力。如果主人知道狗隻曾經攻擊其他動物,卻仍然不使用狗帶;如果知道狗隻力量強大,卻沒有能力控制;如果知道狗隻存在明顯的行為問題,卻沒有尋求專業協助;那麼事故發生後,責任就不能全部推到動物身上。
真正負責任的主人,應該假設狗隻有可能在陌生環境下出現不可預期反應,並提前做好管理。像是牽繩不是束縛,而是保護。看管不是麻煩,而是養寵的基本責任。
虐待動物不只是施暴
在打鼓嶺事件中,網絡上出現不少關於涉事狗隻過往生活及是否曾受到虐待的說法。不過,目前相關內容仍應等待警方及漁護署調查確認。但事件仍然帶出另一個重要的動保問題:虐待動物並不一定是拳打腳踢。
長期把動物困在惡劣環境、不提供足夠食物和清水、缺乏必要醫療、過度繁殖、以恐懼和暴力方式訓練、動物年老或患病後便遺棄,甚至明知道狗隻存在攻擊風險卻拒絕採取合理管束措施,這些都可能涉及不同程度的動物福利問題。
當然,「疏忽管束」不一定等同於法律上的蓄意虐待,兩者必須清楚區分。但現代動物福利的概念,已經不應只停留在「不要虐待」這條最低標準。
真正的動保,應該包括讓動物得到適當的生活環境、醫療、食物、活動、社交及安全管理。同時,也要承認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現實動物福利做得不好,有時也會轉化成公共安全問題。
寵物角色的轉變
動物福利隨著寵物地位的轉變,越來越多人討論。以前的狗可以是看門狗,是農村和村落生活的一部分;在一些偏遠地區,至今仍然可以看到狗隻在村內自由活動。有些狗安靜地躺在路邊曬太陽,有些則地域性較強,遇到陌生人便狂吠,甚至追趕車輛。
在地廣人稀的環境下,這些現象可能長期被視為生活的一部分。但當城市越來越密集,狗隻進入住宅、商場、公園、餐廳及各種公共空間,過去一些被視為「正常」的放養方式,便不一定再適合現代城市。
同時,寵物的角色也已經發生改變。不少亞洲地方人口老化、出生率下降,家庭結構縮小,獨居人口增加,寵物對不少人而言已經不只是動物,而是家庭成員、陪伴者甚至重要的情感寄託。寵物經濟的發展亦反映這種轉變:寵物酒店、訓練中心、美容、保險、醫療及各種用品,逐漸形成一個完整產業。
但寵物地位越高,主人的責任也應該越高。不能一方面說「牠是我的家人」,另一方面在牠造成問題時卻把牠當成一件完全由動物自己負責的事情。既然牠是家庭成員,主人就更需要承擔照顧、教育和管理的責任。
澳洲可以從香港事件學到甚麼?
澳洲養狗文化普遍,地方政府亦有較完整的狗隻登記、危險犬隻分類及公共空間管理制度。以維州為例,dangerous dog及menacing dog的分類很大程度建基於狗隻實際行為,而restricted breed則另有特定規管。部分受限制犬隻在離開主人住所時必須戴口套及繫狗繩,並由成年人控制。
更重要的是,在某些嚴重案件中,法律可以追究人的責任,而不是把所有後果都留給動物。維州相關規定下,若受限制犬隻造成死亡,主人在特定情況下可能面對最高10年監禁。
這種思維值得澳洲及香港同時參考。狗隻的危險性需要管理,但真正有能力作出選擇、控制和預防風險的是人。不過,澳洲本身亦不是沒有問題。犬種限制是否有效,一直存在爭議。這提醒我們,香港不應簡單照搬任何地方的制度,更不應以為增加幾個禁止飼養的犬種就能解決問題。
真正值得借鑑的,是「風險分級」和「主人責任」的概念。
城市養狗時的責任文化
從鄉郊放養,到城市家庭養寵,再到今天的寵物酒店、訓練中心和寵物友善商場,人與動物的關係已經改變。法律和社會文化也需要跟上。
以前養狗,可能只需要一個狗棚和一些食物;今天養狗,卻可能意味着每天進出電梯、住宅大堂、公園、街道、商場,甚至乘搭公共交通工具。狗隻已經進入高度密集的人類生活空間,因此主人不能再以「以前大家都是這樣養」作為理由。
城市養狗需要的是一套新的責任文化。主人要懂得基本的犬隻行為。知道甚麼情況下需要牽繩、知道自己的狗是否適合接觸其他動物、知道甚麼時候應該尋求獸醫或行為專業人士協助、知道狗隻有攻擊紀錄後,責任並不會因為「牠平時很乖」而消失。
同樣地,政府也需要提供足夠的教育和支援,而不是只在事故發生後開罰單。
保護動物,也必須保護其他動物
動物保護有時會陷入一個不必要的二元對立:一邊是「保護狗」,另一邊是「保障人命」。其實並不是這樣。
元朗兩隻小型犬同樣是動物,同樣是家庭成員。牠們的死亡不應因為涉事者也是一隻狗而被視為動物之間的自然行為。
如果社會真正重視動物福利,就必須承認寵物狗被其他狗隻攻擊,同樣是一個動物福利問題。這也是為甚麼飼主責任如此重要。主人不只需要保護自己的狗,也有責任避免自己的狗傷害其他動物。一個文明的養寵社會,不能只有「我的狗有自由」,也必須包括其他人的狗有免受傷害的權利。
比犬種更危險的是社會疏忽
元朗兩隻小狗的死亡,以及打鼓嶺一名愛狗人士在工作期間失去生命,都是沉重的警號。
這些事件當然需要調查個別責任,也需要檢視涉事狗隻的行為及命運。但如果最後的結論只停留在「某種狗很危險」,我們其實沒有真正處理問題。因為真正的風險,可能來自一個沒有能力控制狗隻的主人;可能來自明知狗隻有攻擊紀錄卻沒有跟進的疏忽;可能來自缺乏專業能力的寵物服務;也可能來自一套事故發生後才開始反應的監管制度。
比犬種更值得警惕的是隱形的疏忽。而比一次疏忽更危險的,是風險已經出現後,仍然沒有改變。
動物福利的核心,不應只是避免動物被虐待,也應包括建立一套讓動物能夠被負責任地飼養、訓練和管理的制度。保護動物與保障公眾安全並非互相排斥;真正的動物保護,恰恰需要把責任放回人類身上。
狗不能選擇自己的主人,但主人可以選擇是否負責任;狗不能理解法律,但人可以理解;狗不能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社會責任,但飼主可以。因此,社會真正需要的是建立一套由登記、教育、預防、行為評估、風險分級、持續監管到違規懲處的完整制度。
愛護動物從來不是放任,而是承認動物需要人類負責。真正成熟的城市,也不應該等到人或動物失去生命之後,才開始討論這份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