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路點評
未與澳洲媒體達成協議的資訊科技公司將面臨高稅費
根據聯邦政府擬議的媒體談判法修正案,未能與澳洲媒體機構達成商業協議的資訊科技公司將面臨對其數位廣告收入徵收2.5%的稅費。
預計相關立法將在幾週內提交給議會。
這些公司已獲得關鍵讓步,雖然未能與新聞機構達成協議的罰款比例高於最初規定,但公司最終需要支付的金額將基於其總收入中較小的一部分計算。如果像谷歌這樣的大型數位搜尋公司未能與至少四家本地新聞機構達成商業協議,將被收取相當於其收入2.25%的費用,但如果簽訂價值約佔其收入1.5%的可抵稅協議則可以避免支付。如果企業未能與至少六家本地新聞機構達成協議,政府現已將費用調整為廣告收入的2.5%。人工智慧公司仍將被排除在該計劃之外。
助理財政部長表示大型科技公司應該向透過新聞向其提供內容的機構支付補償,將擁有一個更具可持續性的新聞生產生態系統。
同路點評:
數位廣告稅看似捍衛本土媒體生態,實則暴露出政策制定中的投鼠忌器。政府雖然提高了未合規的罰則,卻在計稅基數上給予巨頭顯著的讓步與抵扣空間,恐難真正扭轉新聞機構在數位時代的弱勢地位。
法案將 AI 公司明確排除在外,呈現出法律對於技術演進的嚴重滯後。當前生成式 AI 正在大量無償抓取、摘要與重構新聞媒體的原創內容,對傳統新聞生產生態造成比搜尋引擎更具毀滅性的打擊。若無視 AI 科技對內容版權的侵蝕,法案極可能導致新法才剛落實,就已無法因應最新的數位生態,淪為打錯戰場的過時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