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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路點評

六四和平集會案

香港去年的六四和平集會案13日由法官作出判決。前支聯會主席李卓人、黎智英、鄒幸彤等八人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成,分別被判囚4個半月至14個月。

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 3 人不認罪受審,9 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全部罪成,押後至13 日求情,並將於下午連同於開審前認罪的 5 人,即李卓人、蔡耀昌、梁耀忠、梁錦威及胡志偉一同判刑。

案件原有 26 名被告,羅冠聰及張崑陽早前缺席聆訊,已遭法庭發出拘捕令。其中 16 名被告早前已認罪判刑,包括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梁凱晴、何俊仁、陳皓桓、尹兆堅、張文光、郭永健、趙恩來、麥海華、梁國華、何秀蘭、梁國雄、朱凱廸及楊森,判囚 4 至 10 個月;張文光、麥海華及梁國華獲判緩刑。至於在開審前認罪的李卓人、蔡耀昌、梁耀忠、梁錦威及胡志偉,除了蔡耀昌和梁耀忠繼續獲得保釋外,其餘被告繼續還押。

支聯會清盤人、獲准保釋的蔡耀昌抵達法院時表示,過去的事是在陽光之下做,歷史會評價他們:「我相信都是既來之、則安之,不論是甚麼結果都只能夠欣然接受,對於參與支聯會的工作,我是一生無憾。我亦很相信很多香港人都是一直記住,過去多年來為了香港、為了中國、為了公義的奮鬥。」

同路點評:

本案有五名被告於開審前認罪,包括李卓人、胡志偉、梁錦威、梁耀忠及蔡耀昌,認罪是他們最大的求情理由。從法官的角度,判刑時不會考慮各被告的政治背景或理念,但涉案部分被告為公眾人物。他們結伴出現互相支持,藉此呼籲更多人前往維園,屬加刑因素。但是,就像黎智英在陳情信所說的,他沒有參加六四晚會,只是在記者面前亮起燭光,提醒全世界記住及紀念 31 年前六四事件中,將真相、公義及良善置於生命及死亡的年輕男女。這一些其實無可厚非,而且涉案者都沒有暴力行為。不過在今天, 對政府持異議的集體行動就會受到譴責時,執法者是否就看不見, 刑事責任, 其實是人對自己個人的行為所負的責任。就像有教師見到其他學生都學某人不交功課, 令到大家成績不好,就把某人的錯誤為欠交功課, 定為令到全班學生學習水平下降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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