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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外法官辭職餘波未斷

繼兩名來自英國的法官辭任香港最高上訴法庭的海外非常任法官後,來自加拿大的前首席法官麥嘉琳(Beverley McLachlin)亦公佈,下月底任滿後不再續任香港的海外非常任法官,成為自《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第七位辭任或不續任的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亦令終院的海外非常任法官屆時只餘七人。

與此同時,日前辭任的英國法官岑耀信(Jonathan Sumption)在報章撰文,指涉及47人的民主派初選案裁決站不住腳,慨歎不少法官漠視其自由捍衛者的角色,令保障自由成為空談;而香港亦正逐漸變成「極權社會」(totalitarian state)。

不願再為香港背書

香港主權移交中國大陸後,香港終審法院保留了邀請普通法制下的海外法官出任非常任法官的安排,以保持國際社會對香港司法獨立的信心。這種聘用象徵作用強大,以顯示香港法院與世界的普通法法院有一致的價值觀和標準。只是自香港實施《國安法》以來,特別是在香港「47人案」判決後,先後已有多名海外非常任法官宣佈辭職,現時香港終審院的海外法官人數已減至7人;這些海外法官明顯是因為政治局勢離開,不想再為香港的法院背書。

岑耀信勳爵更是在英國《金融時報》撰文「香港法治在水深火熱之中」(The Rule of Law in Hong Kong is in Grave Danger),直言「這個判決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當然他也指出站不住腳的判決並不一定意味著法治已死,上訴法院依舊有機會去糾正判決,但真正的問題是「這個決定是香港司法系統日益萎靡的一個症狀」。如今,《香港國安法》及有關煽動法律的條文嚴重限制了法官的空間、中國人大釋法可以推翻法官的決定、香港政府的「過度偏執」導致民主派媒體關閉及編輯被控煽動、公民團體解散及領袖被捕。

對於法官的辭職繼而質疑,香港特首李家超、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政務司司長陳國基紛紛發表聲明維護,指出中央頒佈實施《香港國安法》和港府制定《基本法》第23條是要填補國家安全法律的漏洞,強調香港的司法制度、審判權非常獨立,聲稱終審法院的憲制角色和運作完全有信心不會受人員變動所影響。陳國基甚至直言,政府與一眾法官沒有任何接觸,對「一位法官」被政治影響感到非常失望,頗有「此地無銀三百兩」之嫌。

/香港終審法院海外法官陸續辭職

香港法治岌岌可危

國安法實施接近4年來,已有9位海外法官辭職,而香港終審法院設有海外法官的安排,本是《中英聯合聲明》保證司法獨立的協定,如今海外法官辭職潮必將會影響司法獨立及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其實,香港本地法律足以應對 2019 年的大規模示威,而《香港國安法》的出台無疑是為了壓制即使是和平表達的政治異見。該法實施後香港的經濟已每況愈下,如果國際社會對香港的普通法制及司法獨立進一步失去信心,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亦難以維持,很可能步步走向「死亡」。

很明顯,47人案判決具有里程碑意義,香港高等法院的判決,已經在干預立法會職能,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腳。雖然不能以此說香港法治已死,但在《基本法》下,中國可以透過釋法,推翻不喜歡的判決,港府能用《國家安全法》打壓和拘捕政治異議和親民主的媒體等,《基本法》和《國家安全法》中提到的所謂的人權自由保障均是空談。香港從曾是充滿活力和政治多樣性的社會,已逐漸走向極權化。香港法官大多數都是受人尊敬的人,有普通法的自由思想,但身處於由中國創造的「不可能的政治環境內」工作,難怪他們只能選擇辭職。

在《香港國安法》之下,連悼念六四都可以說煽動顛覆,做法官除了去幫政權打壓異見以外,可以作為的空間越來越小。這樣的背景很難確保公平的程式,對人權的保障更是難以實現,實在令人憂心。目前不論香港本地或海外法官,很多人已到退休年紀,無人想做法官以及政府找不到人選,同樣會影響法院運作和審訊品質。更大的問題就是,就算有人願意做法官,政權那一邊的把關把得很緊。之前有6個執業大律師有興趣當法官,最終只有3人被委任。很難找人來做法官,終審法院的整體質素會不會被影響是令人擔憂的問題。

「惡法非法」還是「惡法亦法」

法律是什麼?千百年來這一直是困擾法學家的難題,自然法學家和實證法學家對此作出了不同的回答。在自然法學家看來,要回答法律是什麼的問題,首先應當回答法律應當是什麼的問題。自然法學家從西塞羅開始,就一直認為法律應當是符合公平正義的,「惡法非法」。但實證法學家並不這麼看,他們認為,法律就是法律,法律一旦頒行,就應當具有法律拘束力,「惡法亦法」。面對剛離任的海外法官岑耀信撰文,有質疑聲音,認為法官議政是一種倒退,畢竟法官從不參政是英國優良的司法傳統。只是此處岑耀信法官用其政治話語討論的究竟是「政治」,還是表達自己對「惡法非法」理念的重申以及現行香港法治環境的極大擔憂。

一般情況下,當正義與法律發生衝突時,為了維護法律秩序,實定法應當優先于正義價值,不能為了實現個案的正義而改變法律規則。但是,如果相關法律規則和正義之間的矛盾達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此時,法律已經成為非正當法時,法律才必須向正義屈服。那麼,如今的《香港國安法》幾乎未給法官留下太多詮釋文本的空間,只能按條文執行,其究竟是否是「惡法」,則是另一個極其複雜的討論了。

基本的法律常識告訴我們,任何立法的宗旨不得與憲法或基本法的總則相抵觸。《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總則》部分有專條(第十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並在第一章《總則》第四條這樣說:「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如此看來,《香港國安法》限制和剝奪民眾的權利和自由,在立法宗旨上就直接與基本法抵觸。抵觸基本法的由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香港國安法或三月由香港立法會在不到一個月內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明顯地就是「惡法」。因為,一部良法首要應體現出憲法原則。

而《香港國安法》的通過則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瞭解中國政治體制的人必然曉得人大常委會並不是通過民主選舉出的組織,即便是打著「人民」的名號,但實際並不需向人民負責,因此, 這自相矛盾的法律, 根本也就談不上法律的善惡之爭了。

其實,香港法治之建立,可說是英殖時期的政治手段,雖有司法獨立之外衣,卻不曾擁有真正的民主問責,對政權始終缺乏有效制衡,也為日後威權主義式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鋪路。主權移交後,威權色彩更為鮮明,司法逐漸被政權馴服,甚而為其利器,成為權力意志的延伸,種種狀況在2020年6月《港區國安法》通過後益發嚴峻,「47人案」、「《立場新聞》案」、「黎智英案」等國安大案即為例證。健全的法治社會,不單只要有制度建設,還要有民眾的法治意識,包括認同民主問責、公民身分、基本人權、反對人治等等。如今,唯寄希望於近來的系列事件令香港人提高警惕,不斷鞏固自身的人權意識,並敢於冒著風險去踐行,香港社會的法治才有可能突出重圍。

法官向誰負責?

岑耀信的辭職更讓我們深思一個重要的問題, 就是立法權在誰手中, 原來是最重要的。法官按法律判案, 無權按自己理解的「正義」來判案, 因為按照法律文本便成為法治精神。但法官的判決是否正義,卻仍要看訂定的法律是否正義並且執法者是否公平執法。法律是否公義或是否能改變成為公義, 就要看立法權在誰的手中。

今天岑耀信提出的《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香港法治的影響, 正由於《香港國安法》由人大常委會通過, 而人人常委會的目標卻是維護共產黨管治, 因此實施《香港國安法》後, 港人的權益及管治重要性就變成在共產黨政權的穩定性之下, 不被單獨用公平公正公義來考慮。

還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在今年以少於一個月時間在香港立法會議中三讀通過, 不過立法會議員卻是2019年後在候選人要通過國家安全篩選才能參選, 也令到立法者並不真正向港人負責。這樣通過的條例,一開始就受到不少國家質疑。

岑耀信的辭職, 可以說是這些海外法官們,  在見到實施這兩條法例後的真實情況, 作出的決定。把這些辭職決定看成為個人的政治決定, 而非對法律的訂定及實施情況的評估, 並不符合事實。

法官若不理會審議案件的法律, 訂定法律是否合乎公義?是否合得到人民認可機制訂定?或是否公平執行, 就只是把法官當作是執政者的工具, 而非有維護法治社會的責任。執政者若只把法官看成為自己執政的工具, 充份表達出春秋時代「以法治國」(Rule by Law) 的法家精神, 並不是西方社會所談的法治精神(Rule of Law)。

文/本刊編輯部

圖/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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