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情
房屋稅不是一種稅:維州住房稅制的真正邏輯
在公共政策討論中,「房屋稅」常被一句話帶過——「同買樓有關的稅」。這種說法方便,但並不準確。它掩蓋的,不只是技術差異,而是政府在住房市場中的政策意圖。
從稅制結構看,所謂「住房相關稅收」,至少可以分為四類。
第一類是交易稅,最典型的例子是印花稅(stamp duty)。它一次性徵收,與成交掛鈎;市場熱時收入豐厚,市場轉冷時收入急跌。
第二類是持有稅,例如以土地價值為稅基的 land tax。這類稅項並不依賴物業買賣,而是按年存在,其政策價值在於:收入較穩定,亦可用來影響持有人長期的行為選擇。
第三類是空置稅,以維州的 Vacant Residential Land Tax(VRLT)為代表。這類稅項高度政策導向,目的並不在於「多收錢」,而是把「空置」本身變成一個需要付出代價的選擇。
第四類是資本增值稅(CGT)。它屬聯邦稅制,表面上與州政府的土地稅不同層級,但在現實中,任何關於 CGT 稅率、折扣、適用範圍或持有期的「可能調整」,都會即時影響投資回報預期,進而牽動住房市場的交易節奏與價格水平。
同樣是稅,但不同稅基,解決的問題完全不同。有些是為了穩定公共收入,有些用來改變行為,有些則直接塑造市場預期與建屋成本。
為甚麼「稅」會成為住房政策的一部分?
住房從來不只是市場問題,而是三個政策目標同時拉扯的結果:
第一,供應——如何增加可住、可租的住宅。
第二,可負擔性——如何抑制過度投機與長期空置。
第三,財政可持續性——如何建立穩定收入,支撐公共服務。
正是在這個框架下,「稅」不再只是收錢工具,而成為政府介入土地與住宅使用方式的制度槓桿。
因此,land tax 與 VRLT 的政策語言,總是圍繞「更有效使用土地」、「增加住房供應」、「建立公平而可持續的稅基」。若只把它們理解為「物業稅」,就會錯過它們真正的功能。
從印花稅到 land tax:政策為何偏好「持有稅」
印花稅是典型的交易稅,而它最大的問題,並不是稅率高低,而是高度不穩定。
市場轉弱,成交量下跌,政府收入同步下滑,形成「市場越差、政府越缺錢」的逆周期困境。在經濟下行時,這種稅基特別脆弱。
相對而言,land tax 作為年度性、以土地價值為基礎的稅項,具備三個關鍵優勢。第一是收入較穩定、不直接依賴成交量。第二是稅基較廣,可隨估值調整。第三是可透過門檻與豁免進行精細化政策設計。
因此,當政府需要一個更可預測的財政來源時,政策重心自然由交易稅,轉向持有稅。
Land tax 的設計邏輯:徵稅是按土地價值,不是買入價
Land tax 的核心不在於你何時、以甚麼價格買樓,而在於你名下合計持有的應課稅土地價值(site value)。
制度上,所有豁免土地會先被剔除;最典型的例子是自住物業(PPR)。因此,較常涉及 land tax 的,是投資物業、商業或工業用地,以及度假屋。土地估值由 Valuer‑General Victoria 作出,State Revenue Office 則依估值發出評稅通知。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land tax 門檻下調為一般持有人 $50,000;Trust $25,000。這並非單純的技術性微調,而是一個清晰的政策訊號——擴大稅基、把土地持有成本「常態化」,而非只針對高價值或大型持有者。
同時亦要注意:land tax 以上一年 12 月 31 日午夜的持有狀態作為評稅基準。即使物業在 1 月出售,賣方仍需承擔該年度全額 land tax,制度上一般不會自動分攤。
VRLT:把「空置」變成有成本的選擇
Vacant Residential Land Tax(VRLT)是維州針對住宅長期空置所設的年度稅項。它的目標非常直接,就是提高空置成本,迫使住宅資源投入使用。
VRLT 與 land tax 是不同稅項,但高度相關;若土地屬 land tax 豁免類別,通常亦會豁免 VRLT。
VRLT 有兩個關鍵制度特徵。
第一,是回看式評稅——以上一年實際使用狀態作判斷。
第二,是適用範圍持續擴張:由早期只涵蓋部分墨爾本都會區,擴展至全維州住宅用地;並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進一步延伸至都會區內某些連續五年或以上未發展、但具住宅發展能力的土地。
政策涵蓋的情況,包括沒有住宅建築物的土地、工程半途停擺的項目,以及仍處於部分完工狀態的單位。
常見誤解在於度假屋 – 它通常需要繳 land tax,但在符合條件下,可能獲 VRLT 豁免,例如同一曆年實際使用達四星期。
VRLT 的核心從來不是「你有沒有樓」,而是「住宅資源有沒有被使用」。
稅,不只是收入,而是行為槓桿
綜觀近年政策方向,維州對 land tax 與 VRLT 的重視,同時服務兩個核心目標。一是提高使用效率、抑制空置與囤積;二是、建立穩定、可預測的收入來源。
這些稅項不是附帶措施,而是政府重塑住房與土地使用秩序的制度工具。
成效與代價:稅制從來不是單線因果
政府不斷強調供應、效率、使用率,但真正被系統性優先保障的,始終只有收入的穩定性。Land tax 門檻下調、VRLT 適用範圍擴張、回看式評稅、跨年度責任,正確與否可以辯論,但方向卻高度一致,就是稅基要更廣,收入要更平滑,風險要轉移出政府資產負債表。
問題在於,這些措施被包裝為「住房改革」,但真正被即時改善的,卻不是供應,也不是可負擔性,而是政府的現金流可預測性。
當政策一再透過稅制去「管理需求」、去「懲罰空置」、去「常態化持有成本」,卻長期無法交付對等速度與規模的新增供應,稅制就不再是引導行為的工具,而開始變成替制度缺陷買單的手段。
— Wade Ho, Trio Lawyers
https://www.triolawyers.com.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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