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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Watch 被告商標侵權 商標問題大解構

iWatch 被告商標侵權
商標問題大解構

文:本刊編輯部 圖:蘋果日報、 維基百科、百度百科

近日,美國科技產業巨頭蘋果公司,再度成為全球「果迷」熱話。但造成熱話的並不是因為將會推出任何革新產品,而是旗下產品「iWatch」被一家愛爾蘭的軟件公司控告,指蘋果的Apple Watch所使用的名稱「iWatch」,涉嫌商標侵權。蘋果公司涉及有關商標侵權的案件已經不再是新鮮事,因為早在2011年時,蘋果要求唯冠執行商標轉讓協議,但經一年的訴訟後,蘋果被判敗訴,更要支付6000萬美元與唯冠和解。而事實上,商標問題一直矇糊不清,很多訴訟結果更令人費解。今期就藉著這次「iWatch」事件,談討一下註冊商標的各種奇聞奇事。

建立商標權制度的目的本是幫助消費者識別和購買某產品或服務,同時亦鼓勵企業追求創新,保障創新者應有的權益。可惜事實証明,在現有的商標權制度下,不少人會利用當中的法律漏洞,務求以不用創新的情況下,以不斷註冊商標的方法,期望將來可收穫一筆可觀的賠償費用。
根據彭博社報導,最近有一家總部位於愛爾蘭都柏林,名叫Probendi的軟件公司,聲稱其公司在歐洲擁有“iWatch”的商標使用權,並指責蘋果向Google付費,確保“iWatch”一詞在Google的搜索結果中,首先會顯示AppleWatch的廣告,令其公司蒙受損失。因此Probendi入禀法院,並要求蘋果為此支付一筆賠償費用。Probendi於6月26日已經向米蘭法院提出緊急訴訟程序,並會在11月11日會舉行聽證會。

Probendi在其網站表示,自從2008年以來,已在歐盟地區為「iWatch」註冊商標。而Probendi的聯合始創人Daniele Di Salvo向媒體透露,他們的公司雖然沒有任何一種現成產品名為「iWatch」,但早前已經開始研發智能手錶,並早以打算以「iWatch」為其產品名稱,而該款智能手錶價錢相比於蘋果的Apple Watch會更便宜。及後,代表Probendi的律師亦表示:「蘋果公司從未對我們的訴求作出回應,而谷歌則稱其不會為這些鏈接負責。」而目前,蘋果和谷歌均拒絕就此案作出評論。

唯冠不勞而獲 咬了蘋果6000萬

蘋果「iWatch」一案結果仍是未知知數,但唯一可以肯定的是,蘋果並沒有吸取5年前被咬了6000萬美元的教訓。2001年,台灣唯冠公司在全球多個國家註冊了「iPad」商標,同時深圳唯冠(台灣唯冠持有股權)在中國大陸亦註冊「iPad」商標。在2009年12月,蘋果透過一家英國公司,以3.5萬英鎊和台灣唯冠達成協議,簽署「iPad」全球商標轉讓協議,但和深圳唯冠卻未能達成協議。結果,蘋果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起訴,要求深圳唯冠執行商標轉讓。可惜,雖然唯冠和Probendi一樣,並沒有任何產品名叫「iPad」,更甚是唯冠亦沒有研發類似產品,但法院最終駁回蘋果起訴。及後,更有工商局查扣iPad,最終迫使蘋果用6000萬美元和深圳唯冠和解和購買「iPad」的商標。

喬丹告喬丹 商標問題理不清

而言,有關商標注冊或商標侵權的法例,都難以將所有申請或控告用法律一概而論,因此往往都出現大量灰色地帶,令商標問題不得不擺到法庭上,靠法官作最後審判。但很多時候,法庭的審判結果卻令人意想不到。其中籃球巨星Michael Jordan(邁克爾・喬丹)控告中國運動品牌「喬丹體育 」一案中,便可看到其法律漏洞。
事件始末源於2012年2月,籃球巨星Michael Jordan入禀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控告中國運動品牌「喬丹體育」,指其侵犯其姓名權,要求賠償5000萬人民幣。Michael Jordan的訴訟書上表明,中國「喬丹體育有限公司」有意誤導中國消費者,因而要採取法律行動維護自己對名字和品牌的擁有權。而喬丹體育則表示,其公司的商標和一切經營活動在中國都是合法的。更指「喬丹」只是從英文翻譯過來的中文名字,沒有特定的意思,所以他們沒有盜用Jordan之名來進行行銷。
「喬丹體育」的解釋看來的確合情合理,但他們盜用Jordan之名的意圖卻非常明顯。第一,「喬丹體育」本來成立於1984年,到2000年的時候才更名為「喬丹體育」,並把他們的品牌圖案換成一個籃球員運球的剪影,與Michael Jordan和Nike合作的運動品牌,並在1984年已經開始使用的品牌圖案 – Michael Jordan拿球跳躍的動作剪影極其相似。而且,在「喬丹體育」的門市內,也會播放Michael Jordan的影片。更甚的是,「喬丹體育」在中國註冊商標時,包括連Michael Jordan的兩名兒子的英文名和中文譯名都註冊。
說穿了,「喬丹體育」就是魚目混珠,讓很多顧客誤以為這品牌和Michael Jordan有關係,或者是Michael Jordan的品牌企業。但在一審時,法庭卻宣判Michael Jordan敗訴。而案件在今年四月進行二審,但法庭最終都是判Michael Jordan敗訴。值得一提,在一審期間,「喬丹體育」反告Michael Jordan影響公司名譽,而且影響公司股票上市,要求Michael Jordan作出800萬美金的賠償。

從案件中,可看到中國商標法的漏洞。在中國,任何一個商標註冊,都需要有一個中文名稱。因此,如商標本是英文,就必須附一個中文名稱,但譯音上往往容易做成誤會。而且,中國實行「先申請主義」,而且註冊費用並不昂貴,次數亦沒有規限。因此,很多人會把所有跟外國著名品牌相似、相關、鄰近的商標名字和圖案全部註冊,期望將來可以從中獲得賠償金錢。

諧音地名擦邊球 違規不違規?

外國譯音引起商標法上的矛盾,亦算是人之常情。但若果借用名人的名字,卻用諧音表達出來,又算違規嗎?謝霆鋒出道至今接拍過不少廣告,但從未拍過藥物廣告的他,卻成為貴州一間藥廠的賣點。 該藥廠將自己出品的止瀉藥取名為「瀉停封」,與「謝霆鋒」的國語發音相若,又有停止腹瀉的意思,成功收得宣傳之效,亦令「瀉停封」這止瀉藥在中國街知巷聞。而除了「瀉停封」外,「流得滑」避孕套,「膨立圓」豐胸藥等使用名人名字諧音的產品,在中國亦隨處可見。
雖然這些牌子只是使用諧音,但借用名人之名的意圖亦非常明顯。雖然名人並沒有金錢上的損失,但公眾人物的名字可說是一個特定的符號,在社會上有一定的形象認知。一旦胡亂使用他們的名字,就會容易造成人們認知上的混亂、模糊,對其形象造成負面影響。可是,根據中國現行的商標法法規,在商品名稱上使用諧音似乎並不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都沒有提及到字形相似、同音、諧音問題。換句說話,只要不屬於禁止使用範圍內,其商標都應存有一定的合法地位。

地名商標律法複雜模糊

「瑞麗」一詞,對於內地民眾來說,可能是時尚的代名詞,而非會立即記起位於中緬邊境的雲南瑞麗市。而在本年七月初,有瑞麗市政府官員表示,「瑞麗」一詞被用作商標使用的現象日益嚴重,對宣傳和提升城市形象造成極大影響。而瑞麗市政府現在為了樹立瑞麗城市品牌形象,欲對《瑞麗》雜誌註冊商標進行維權行動。
據《中國新聞網》報導,武漢大學知識產權研究所所長、法學博士寧立志表示,地名與商標註冊問題比較複雜,而且本身存在衝突。因為地名屬於公權而商標屬於私權,在立法上地名能不能拿去做商標規定是比較模糊的,原則上禁止又不絕對禁止。
那到底地名註冊商標禁止不禁止呢?如果商品或服務的名稱使用並非其產地的地名作為商標,一般可能會誤導消費者,因此地名註冊商標一般受到嚴格限制。根據香港知識產權署商標註冊指引,指如非特別情況下,純粹由可在行業或業務中用作指明貨品或服務的種類、質素、數量、原定用途、價值、地理來源、生產貨品或提供服務的時間或貨品或服務的其他特性的標誌構成的商標均拒絕註冊,如《紐約時裝》就不可註冊成商標。而中國的註冊條例列明,如果該地名不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或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可以作為商標註冊。否則,只能在當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作為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組成部分時,才可能獲准作為商標註冊。
但為甚麼還會有青島啤酒、貴州茅臺等商標呢?因為根據地名商標法,如地名經長期使用後,已被消費者熟知,可以區別不同的商品和服務,即地名經使用後產生了第二含義,亦可註冊成商標。 但此過程漫長又不確定,因此那些地名可用或不可用,仍沒有一個確實的界定。

各國各地註冊制度不一

而言,商標在企業建立形象起顯著的影響,在往國際化發展時亦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因為如果在世界各國無法一致地使用相同的商標,會造成公司產品在製造及行銷上的困擾。但各國的商標註冊制度並不一致,因此很多企業往往在商標註冊上發生各種問題,從而造成巨大損失,而蘋果公司正正是活生生的好例子。
雖然,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為了避免非要在每一個國家或地區局分別註冊不可的情形下,他們實行一種商標國際註冊制度。該制度依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同意申請人在與該兩部條約的成員國有某種聯繫如國籍、住所或營業所的情況下,在進行商標註冊或提出申請時,可根據制度的兩部條約,取得在馬德里聯盟部分或全部國家有效的國際註冊。但這制度仍是由指定締約方的商標局按照當地法律及程序處理。因此,只能方便申請人在國際間申請商標擁有權,但各地律法不一的問題仍不能解決。

而世界各地對商標法的概念,簡單大概可分為兩類,為「先申請主義」和「使用主義」。「註冊主義」的概念是商標必須要「註冊」才受保護。若果而同時間有多人申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且指定使用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時,則以「先申請」者取得商標權。簡單而言,即使甲公司使用某標誌或文字作為其產品商標,但甲公司並沒有為其商標註冊,當乙申請人申請註冊類似和相同商標,即使乙申請人沒有任何產品和服務,仍可為其商標取得擁有權。 像中國大陸、台灣、日本、韓國、德國、法國等國家,都是採取「先申請主義」。

某些國家如美國和加拿大,其商標法則以「使用主義」或兼採「使用主義」為主。「使用主義」的概念是若某一商標實際在該國家使用或意圖在該國家使用,即可申請註冊商標。「使用主義」的重點在於越早有實際使用商標的行為,在當發生多人就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欲取得商標權時,亦以實際使用商標較早者優先。因此,在「使用主義」的法律制度下,註冊商標的迫切性大大降低。但在「先申請主義」下的法律制度下,則要盡快申請商標註冊,方可保障自身利益。
但平心而論,商標涉及到文字,圖片,影像,聲音等元素,所涉及到的範圍極其廣闊,而各地方亦存在著不同的文化差異,對某些文字,圖片亦會有不同的理解,各國政府的確難以將商標法的條例弄得非常完善。因此,可預期的是,蘋果和喬丹此類國際間的侵權案,不會是第一宗,更不會是最後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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