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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同性婚姻釋憲

台灣同性婚姻釋憲

文‧本刊編輯部

圖‧網絡截圖

 

台灣同婚釋憲

這起釋憲案起因是由被稱為「台灣首位公開出櫃的男同志」、現年59歲的祁家威偕同男伴至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但遭到駁回,經行政訴訟後敗訴定讞,但祁家威認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台北市政府民政局也同樣聲請釋憲。多年來他已多次提出此訴求,台灣的司法院在今年2月宣佈受理。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出面公佈同婚釋憲結果,根據釋字第748號解釋,現行《民法》「不允許同性婚姻」已與《憲法》第7條及第22條牴觸,宣告現行法律未允許同性二人結婚,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完成修正。不過,至於要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則屬立法形成範圍,大法官並未多做解釋。同性伴侶仍可直接登記結婚,至於登記是否能獲批准,或有沒有法理可以批準,則現時仍未有結果。

台灣同婚之路如何走下去?

現在台灣雖明確指出《民法》違憲,相關單位應修正法條,但卻未明確指出如何修正,僅將修法空間留給立法院,等同於讓立院回到過去「修民法」或「立專法」路線之爭,呂太郎說這是立法形成自由,他也說明,2年過後即使未完成修法,同性伴侶仍然可以直接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等於給同性伴侶最直接的保障。由於目前台灣對於同婚存在著正反兩極立場,「修民法」及「立專法」兩派也各有支持者,使得2016年底送入立法院的婚姻平權草案處於動彈不得的局面,這也使外界對於此次釋憲充滿期待,希望能透過司法途徑達成婚姻平權。

大法官雖然認為《民法》不允許同性婚姻是「違憲」,但沒有提及如何是合憲,只說明台灣的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在兩年內依照釋憲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意味在釋憲之後,其實台灣的同性婚姻問題又再回到了原點,就是社會上一直未能取得共識的「民法派」與「專法派」之爭。台灣社會本來較多意見傾向,以專項立法的方式,保障同性配偶擁有相當於異性結合的權益,亦即是所謂的「專法派」。這種做法較為務實,因為另立專法在立法過程中,避免了要對「夫妻」之類的用語上進行修改,觸動《民法》以至相關的數百條法例,造成立法過程曠日費時。而且《民法》是以一男一女結合的人倫關係作為制定基礎,一些涉及以血緣推定人倫關係的條文,難以透過修法配合同性結合,例如按照《民法》的定義,「父母」與「子女」的定義是由血緣決定,但同性結合的「家長」與下一代之間,未必存在血緣關係,如果勉強修法或導致諸如撫養權、財產繼承權等混亂。

儘管解釋文已明確顯示大法官對於婚姻平權的支持,但仍有大法官抱持不同意見。台灣司法院共有15位大法官,除黃瑞明迴避審理本次的案件外,共有12名大法官贊成同性婚姻,大法官黃虹霞及大法官吳陳鐶分別提出不同意見。黃虹霞指出,她認同法律應給予同性伴侶適當保障,但不認同解釋文中對婚姻自由及自然生育子女的論述,她問:「無自然生育子女可能之同性伴侶如何成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並認為大法官無權重新定義「婚姻」。吳陳鐶提出不同意見書,指出台北市政府的聲請不合規定,使得司法院淪為行政機關法律諮詢機構,應不受理,他也指出《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應限於一夫一妻,是否變更婚姻制度意涵應透過直接或間接民主來決定,並提出全民公投的選項。

歐洲同婚權益

台灣是亞洲在現時可能通過同性婚姻的第一地方,而其他國家呢?全球20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中,有12個在歐洲,分別是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愛爾蘭,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和瑞典,同時英國的英格蘭、威爾斯、蘇格蘭與丹麥屬地格陵蘭也已經先後通過同性婚姻法,另有14個歐洲國家已承認民事結合或透過其它形式承認同性結合。

2013年5月,法國成為全世界第14個,歐盟國家中第九個,通過同性婚姻法的國家。自此之後,所有在法國的同性伴侶便與異性戀一樣,擁有選擇伴侶制度或結婚的權利。去年10月,法國愛家組織「為全民示威」於巴黎的羅卡迪羅廣場舉行之廢除「同性婚姻法」遊行。主辦單位表示,參與一系列反同婚的遊行人數,已累加近20萬。這是繼2013年、15萬人走上巴黎市中心後,又一次大規模反同婚遊行。他們要求廢除同性婚姻法,高喊「一個母親,一個父親」的口號。

歐洲像意大利這樣的一個有90%天主教徒的國家,在2016年議院最終以 173 票贊成,71 票反對,0 票棄權的絕對多數,通過了同性間「民事結合」法案的信任案。這項立法讓同志伴侶能夠擁有同等於婚姻的權利,包括改成共同姓名、繼承權利,醫院探視權,以及醫療決定權,但距離同性婚姻合法仍有一段距離。

社會的爭議

同性婚姻帶來極大的社會衝擊,包括了道德、社會、宗教及價值觀等。在道德方面,有人提出,同性結婚之後會想到的下一個問題是領養孩子。同性間無法繁衍下一代,但許多同性戀者仍希望透過法律保障家庭概念的手段來領養孩子,這樣的想法完全是從自私的角度出發,收養只為了滿足自己有小孩而享受家庭天倫之樂的慾望,卻忽略了小孩是否願意接受他們的父母是同性別的問題。

來自台灣的反同性婚姻組織「下一代幸福聯盟」表示,同婚通過之後,可能會有同性伴侶爭取代理孕母或是人工生殖,質疑這樣用人工產生下一代的方式有沒有道德的良善性。他們希望每個子女血源來自親生父母,認為這樣的家庭是最穩固的。他們強烈表達無法接受釋憲結果,認為司法戕害多數民意、踐踏司法威信,接下來將發動三步驟,一為要求監察院調查大法官作為公務人員是否失職;二為要求發動立法院推動同婚立委罷免案;三則是盡速通過公投法,讓婚姻家庭能交由全民決定。

是的,同性婚姻立法,對社會制度帶來極大衝擊,在澳洲不少人提出應該通過全民投票,讓社會有充份討論,去對這一個極具爭議的問題作出選擇,認為不應現時就在議會立法實施。事實上,我們見到台灣社會中,民間對是否支持同性婚姻,好像還未有共識。

結語

上世紀90年代前,同性戀仍屬刑事罪行,經社會在80年代多番討論後,同性戀刑事罪於1991年廢除;世界衛生組織在1990年將同性戀從精神病名冊中除名,表明同性戀不是「病」。

不管在台灣或澳洲,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人士,都盼望在短期能在社會中通過立法來推行。但在多年前一些已立法接受同性婚姻的國家,卻開始有人提出實施同性婚姻為國家及社會帶來極大的破壞,相信現時仍未立法的國家,或許會有更多人希望社會對這問題有更多的思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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