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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出台 喜憂參半

圖:中國官方宣傳
文:本刊編輯部

2016年3月1日,被看作為中國反家暴進程中的「里程碑」事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為自1995年中國首部《中國婦女發展綱要》中第一次提出「堅決制止家庭暴力」以來的長期立法爭論劃上了一個重要的句號。該法明確了「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標誌著家暴屬於清官難斷的「家務事」的時代正式終結!新法的固然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者提供了維護自身權益的法律依據,但民眾如何正確有效的使用該法律武器維權?有關部門如何有效地執行法律條款?以及新法是否會出現過分干預家庭「和諧」和「穩定」的負面影響?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反家暴法之所以醞釀了20多年才出台,同長期以來受到「父權」主導的中國傳統家庭和社會觀念有著密切的關係。雖然很多年輕的中國人對於類似「父為子綱,夫為妻綱」、「棍棒底下出孝子」、等傳統禮教習俗不以為然,但老一輩的人,以及生活在農村的許多家庭,依然信奉著這樣的理念。而找另一半想要「柔順恭良」,認為小孩子是「三天不打、上房揭瓦」,堅持「家醜不可外揚」的人至今亦大有人在。故而長期以來,那些在西方社會被劃為家暴犯罪的行為,在中國的家庭中卻是習以為常的事情。哪個孩子小時候沒挨過父母的呵斥打罵?而夫妻間在氣頭上惡言惡語吵架,甚至大打出手亦是稀鬆平常,反正大部分時候是「床頭吵架床尾和」,說不得有些人還認為此乃一種情趣。

反家暴法的一大進步是明確規定了家庭暴力的範疇,即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綑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同時規定了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該法律執行,即意味著同居關係、撫養照料關係、家庭雇傭關係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都可以參照《反家庭暴力法》作出處理。 故對於當下多見於年輕人的未婚同居現象,以及因住房等原因一些家庭採取 「離婚不離家」的假離婚家庭現象而言,新法能夠有效確保在此期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反家暴法亦在暴力受害方可及時獲得有效幫助方面做出了不小的改進。新法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亦可向公安機關報案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而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有權亦應當進行勸阻並給予幫助和處理。特別針對屢屢見諸報端的父母虐童案,新法規定「中小學、幼兒園、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上述人群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按規定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此舉有利於打破之前受害人需要層層申請,尋求幫助困難的尷尬處境,亦確保了有關單位不會因為嫌麻煩而向之前一樣選擇「事不關己高高掛起」。

此外,新法針對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保護和法律援助亦加大了保護和支持力度。例如,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對於父母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委會、村委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等等。

新法更進一步對法律的執行力實施了強化。例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醫療機構放寬鑒定限制,接受個人的鑒定服務,並應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並對報案人的資訊予以保密,等等。

當然,新法並非十全十美,要令到國民真正理解新法,並正確使用新法保護自身權益更會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更有人在一片歡欣鼓舞中提出了質疑。據公開數據顯示,目前中國大陸已有近400個城市設立了「反家庭暴力庇護中心」,不少甚至設立於新法出台之前。但知道庇護所的確切位置並前往尋求幫助的人卻少之又少。 如啟用於2009年的上海反家庭暴力庇護救助中心, 在提供臨時救助同時,亦提供法律服務、醫療救治、心理諮詢等服務。但截至2014年,5年內只接待了18人,平均每年接待人數僅個位數。其中固然有受害者的個人因素影響,但更多是因為大陸的很多庇護所或條件簡陋、或入住手續複雜,往往只能夠提供臨時的生活場所和極少的臨時生活幫助,無法從根本上幫助解決受害人的問題。對於很多家暴受害者,特別是農村家庭的家暴受害者而言,如果無法幫助她們克服心理創傷,並給予她們回歸社會的謀生能力,則她們寧可選擇被家暴的陰雲籠罩。同時,新法在實施的過程中是否適應中國國情,亦需要慎重考慮。不僅是因為新法實施會帶來相應的行政成本增加,更是因為前車之鑒──即便是立法和反家暴救助體系相對完善的西方社會,亦存在過於細節性和廣泛性的立法過分干涉了家庭生活的尷尬現實。例如高舉反家暴法大旗的北歐,瑞典和芬蘭卻是歐洲家庭暴力男性受害者最多的國家,而瑞典作為歐洲強姦案案發率最高的國家之一,其中相當一部分的強姦案屬於婚內強姦,涉及夫妻性生活過程中,妻子進行到一半不願意,而丈夫不停下來即是違反女性意願。網絡上甚至有一則十分流行的笑話對此事進行了嘲諷:「瑞典夫妻房事生活,妻子問要啪啪麼?丈夫問你確定?妻子表示肯定,丈夫卻說要先簽同意書。」長期以往,原本和諧的家庭生活亦會因為「性生活不和諧」而陷入危機。可見,濫立法律過度干預個人和家庭生活,有時未必會帶來期盼的好結果。故中國反家暴法是否能夠真正起到積極的作用,依然需要很長的一段檢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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