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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路點評

香港特首可將任何罪行訂為國安法罪行

香港政府擬透過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擴大國安法適用範圍。

即使罪行並非《港區國安法》或《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明文列出的國安罪行,只要特首發出證明書,認定行為涉及國家安全,便可被視為國安案件處理。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機制是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制定。若獲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相關罪行及其「交替罪行」將一併按危害國安罪行程序處理。特首李家超指危害國家安全大多涉及「國家級的高手」,相關情報極具敏感性,因此由特首作出認定屬合適安排,強調機制只適用於本身已構成犯罪的行為。

政府相關小組委員會已於6月中旬快速完成規例審議,計劃法例刊憲後立即生效。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修訂並非擴大國安罪行的定義或刑罰,而是令相關法律更加明確,被告權利亦不會受到影響,且新機制只會應用於手法隱密的特殊案件,直指有人企圖曲解法例會無限擴大國安罪行範圍。

不過,由海外香港法律專業人士組成的香港人權資訊中心認為新安排賦予特首更大權力,難以透過司法程序挑戰,擔憂可能進一步削弱司法獨立及被告權利。人權組織指出國安案件目前已涉及指定法官審理、保釋門檻較嚴格,新修訂可能擴大國安機制介入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空間,缺乏有效的司法覆核或制衡機制,將原本屬於民生、私有產權或公眾權益的社會爭議一併納入國安法律框架處理,增加市民日常發聲與維權的法律風險,令更多案件受影響。

同路點評:

這項修訂的爭議核心,在於其對「法律確定性」的衝擊。當行政長官獲賦予高度裁量權,而法例本身卻缺乏清晰、客觀的界定標準與門檻時,法律的邊界便會趨向模糊。這種「界線浮動」的狀態將令市民、企業以至法律從業者難以準確預測自身行為的法律後果,不僅削弱了公眾對法治的信心,更可能在社會及商業社群中引發寒蟬效應。

更深層次的隱憂在於此舉反映出香港國安體制正加速向中國內地的「總體國家安全觀」模式靠攏。在內地法律框架下,「國家安全」是一個全方位且邊界寬泛的概念,涵蓋政治、經濟、金融、科技、文化乃至網絡資訊等諸多領域。如今香港透過附屬法例建立新機制,實質上為行政機關在傳統刑事領域引入國安程序鋪平了道路。這種將國安管轄權延伸至非傳統罪行的做法,顯示出兩地法律邏輯與執行機制的逐步接軌,使一國兩制下原本清晰隔離的普通法傳統與內地法制邊界,正變得日益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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