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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加碼:特首可將任何罪行訂為國安罪行
香港政府擬透過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進一步擴大國家安全法律的適用範圍。
根據最新建議,即使某項罪行並非《港區國安法》或《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明文列出的國安罪行,只要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認定相關行為涉及國家安全,案件便可被視為國安案件處理。
香港政府表示,新機制旨在為法例中提及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建立執行程序。當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後,相關案件在偵查、拘捕、檢控、審訊及刑罰執行等程序上,均可適用國安法框架下的規定。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已召開聯席會議討論修訂方案。政府計劃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推行附屬法例,即法例刊憲後立即生效,再交由立法會審議。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修訂並非擴大國安罪行的定義或刑罰,而是令相關法律更加明確,並強調只有在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的情況下,案件才會被確認為國安案件,被告權利亦不會受到影響。
不過,由海外香港法律專業人士組成的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則提出強烈質疑。該組織認為,新安排賦予行政長官更大權力,可將原本不屬於國安範疇的案件納入國安法律框架處理,而有關決定亦難以透過司法程序挑戰。
人權組織擔憂,此舉可能進一步削弱司法獨立及被告權利,並擴大國安法的適用範圍。他們指出,國安案件目前已涉及指定法官審理、較嚴格的保釋門檻及其他特殊程序,新修訂可能令更多案件受到相關制度影響。
同路點評:
今次修訂的重點在於行政長官獲賦予更大權力去認定哪些案件涉及國家安全,而法例並未清楚說明相關標準和門檻。當國家安全的界線變得愈來愈廣泛,市民將難以預計哪些行為有機會被視為涉及國安,從而影響法律的確定性和公眾信心。
這亦看到香港的國安制度正逐漸向中國內地模式靠攏。在內地,「國家安全」本身是一個涵蓋範圍相當廣泛的概念,涉及政治、經濟、科技、文化及資訊等多個領域,執法部門亦擁有較大的解釋空間。如今香港透過附屬法例進一步擴大國安案件的適用機制,顯示兩地制度正在逐步接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