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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州擬將居家辦公權利寫入法律

隨著工作方式的不斷演變,居家辦公已成為趨勢之一。維州政府近日宣佈,計劃推動一項新立法,賦予員工每週至少兩天的居家辦公權利:只要員工的崗位適合遠程工作,無論是公營部門還是私營企業,都將可以依法提出這一安排。提議一出,引發廣泛關注,有迎合,亦有擔憂。

評價不一

根據維州工黨政府的新提案,雇員每週將有權在家辦公兩天。若該提案獲得議會通過,維州將成為全國首個立法賦予員工居家辦公權利的州。這一政策旨在幫助員工更好地平衡工作與生活,緩解交通壓力,並促進更多人參與勞動市場。立法預計將於2026年提交議會審議。一旦通過,這項法律將賦予雇員法定權利,確保他們在合理條件下可選擇居家辦公,以讓工薪階層重新找回生活的平衡,並節省開支。

工會普遍支持該提案,認為這對女性和家庭來說都是好消息。畢竟,許多家庭和女性必須在工作和照顧孩子之間做出艱難選擇。通勤時間的減少也讓民眾有更多時間處理個人事務。在家工作本來就是彈性工作的一種形式,是澳洲職場已經被承認的一種權益。如果在家工作的權益能夠得到法律的保障,這對於在職場中處於弱勢的就職者來說,就成為一種權益的保障,而不是來自老闆的「恩惠」了。

然而,商界對該提議表示擔憂,認為此舉是對企業運作的「過度干預」。特別是很多小企業並不具備支持員工遠程辦公的條件,尤其是在零售、餐飲、製造、客戶服務等行業,員工的工作本身就必須到現場完成。強行推行統一的遠程辦公權利,可能會讓這些企業在人力安排和客戶服務方面陷入被動。此外,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企業有著截然不同的運營方式,「一刀切」的立法思路難以兼顧企業的實際情況,也可能帶來額外的合規成本。

由於私人企業受聯邦《公平工作法》監管,目前尚不清楚維州政府將如何推動該立法。維州政府聲稱,相關政策將進入公眾諮詢階段,廣泛聽取雇員、雇主及工會的意見,確保改革「在細節上經得起檢驗」。相關法案預計將在明年提交議會審議。如何在保障員工權益的同時,兼顧企業的可持續運營,仍需在政策設計中多一分細緻與彈性。

/居家辦公入法對家庭是好消息

居家辦公之利弊

居家遠程辦公本來是應對新冠疫情的一時之策,隨著全世界步入後疫情時代,雇員遠程在家工作的權利受到密切關注,尤其是一些靈活的工作安排。根據澳洲統計局(ABS)數據,超過三分之一的員工通常在家工作,但在經理和專業服務人員中,這一比例增至60%。統計局表示,43%的居家辦公人員會加班,而不在家辦公的人員中只有四分之一會加班。

澳洲經濟發展委員會的報告認為,更靈活的工作安排不單止能夠為員工省錢,更能提高澳洲的就業率。報告顯示,在家工作能令員工的工作時間比返回辦公室工作的員工高出近20%。

調查亦發現,在新冠疫情之後,公司推出更靈活的工作安排、亦令到員工的工作參與率提高 4% 以上——對主要護理人員、殘疾人士及單親父母、情況尤其明顯。正因為此,才有了維州政府的提議,認為居家辦公室應是員工的一項權利,而非請求。

只是任何模式都不可能僅有好處。在家工作的人越來越多,有的一天到晚在家,有的偶爾在家。這種靈活性似乎是個好主意,但很多人卻發現這種模式很難管理時間。特別是剛剛進入職場的年輕人,更是缺少了向資深員工進行學習的寶貴機會。居家辦公,只有在對雇傭雙方互惠互利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換句話說,居家辦公不應是理所應當的權益,它必須經過同意、且置於監督下。如同近些年日益風靡的線上教學,並非適合每一個學生,時時刻刻都可以學習,實際上需要學生更大的自律能力,同樣的道理適用於線上辦公,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

此外,人作為一種社會動物,不能離開人際交往——這種活動有助於提升創造力,還能改善人們的心理健康。在家工作可以通過虛擬方式,比如電子郵件、聊天服務或社交媒體與他人交流,但這與面對面交流是截然不同的。與同事之間的虛擬互動不太可能會給人們帶來生動的互動感,而恰恰是這種互動感使得這些過程得以發揮作用。很多人其實都需要通過與其他人接觸的機會,在其工作和創意生活中感受到成功,增強內心的幸福感。

「一刀切」不可取

在2007至2009年全球金融危機最嚴重的時候,當時的澳大利亞經濟讓世界各國政府羡慕不已:與其他所有主要發達經濟體不同,澳大利亞擺脫了自大蕭條以來最嚴重的經濟衰退。只是風水輪流轉,如今澳大利亞正面臨生產力陷入停滯的困境,雖然澳洲人目前的工作時間創下歷史新高,但企業並沒有相應投資來提高效率。除了疫情封鎖期間生產力出現的曇花一現的「泡沫式」上漲,其經濟增長速度是自上世紀90年代初以來的最低水準,並且落後於許多同等級的國家。

過去二十年來,尋找提高生產力的方法一直很難,澳洲20年平均生產率已經從1.8%下降至0.8%。此時澳大利亞政府如何破局顯得尤為重要。澳大利亞經濟發展委員會的一項新研究發現,那些居家辦公的人每年可節省大約5300澳元,但是對於企業的生產力影響卻沒有相關數據。可見居家辦公對生產力的影響是複雜且多方面的,因人而異、因企業而異、因行業而異、因職位而異。成功的居家辦公需要合理的安排、有效的溝通、良好的自律以及合適的辦公環境。但如果這些條件無法滿足,居家辦公亦可能會降低生產力。

特別是對那些以客戶為導向的工作,比如需要接待客戶的政府服務部門,要實現居家辦公、遠程辦公和不降低服務品質之間確實很難達到平衡。如今,人們找政府辦事遇到的難度越來越高,因為很難聯繫到負責專案的工作人員,鑒於他們很少來辦公室。人們如同被「踢皮球」一般從一個電話轉到另一個電話,卻始終找不到可以幫助他們的人。大量的時間都浪費在等待轉線、尋找負責人上,卻依舊無法清楚到底是由誰負責。時間精力都花了不少,但是到頭來要解決的問題依舊沒有頭緒,反而還給自己找了不少悶氣。

並非說居家辦公不可行,而是要看所屬的行業與工作性質,有些行業需要專門的設計作圖軟體,只能到辦公室來使用公司的電腦操作;有些工作涉及大量客戶隱私資訊,居家辦公是否安全也不能忽視……現實中的情形無法窮盡,但可以想到的是用入法強制的方式要求居家辦公實屬不明智之舉。以私營企業為例,這種干預措施並非在保護員工,而是以一種鼓勵員工不投入的方式強迫他們完成工作,很明顯,當公權力過度介入企業運作時,企業主就失去了自主管理權,自然企業主和雇員的熱情主動性都會降低,長期處於這種狀態的企業很難得以長久發展。

如果政府強制要求員工只能留在辦公室工作,雇傭雙方的談判空間就被嚴重擠壓,而員工的積極性很可能會被影響;而反過來,政府立法要求居家辦公是員工權利,則很可能對小企業的正常運作帶來不利影響。居家辦公影響的是勞資雙方,自然離不開雙方共識,進而方可發揮居家辦公的預期作用。比如,企業必須在技術、規劃同工作流程上,要確保員工能真正感受到在家工作的滿足感;同時,員工亦需要識得自我約束而不濫用制度。既要令員工更好地平衡工作與生活,又要在確保支持靈活性、生產力和個人選擇之間掌握分寸,一刀切自然不可取。

家居工作與外判服務的相似性

現時澳洲勞工法律, 區分勞工(Worker)與外判服務 (Contracting services), 他們都被視為工人與雇主提供勞力獲得補償的模式。前者, 雇主有一定決定工作模式及在指定工作時間內, 對員工如何提供服務的權力, 例如上班時間及地點、工作表現及態度、與其他員工合作、員工在完成工作的種類及能力等。若然員工按照雇主的指示, 付出勞動力及時間, 產品質量及價值, 多由雇主負責,員工並不能因產品失效而雇主隨意拒絕付出薪酬。

相反, 服務者對如何完成服務有一定自由權, 只要在同意的時間內完成合理質量的工作及服務, 雇主不能干預服務者的工作過程。外判服務工作者更似以個人為老闆, 售賣的是完成的服務而不是時間, 因此外判服務者工作有更大的自主性及彈性, 並不需要雇主的監管。

用這觀點來看, 容讓工人在家工作, 似乎更接近外判服務者卻又同時享受雇主提供的勞工權益。這樣, 對雇主是否不工平, 值得商議。雇員在家工作, 雇主實際上無法知悉或監控雇員如何完成工作, 只能憑完成的產品或服務, 來判斷員工的表現。而其中若雇員工作需要與其他人承擔不同部份, 要分別知道各人在整個過程的表現及成效, 自是更加困難。

維州政府考慮立法的原則, 一方面假設了員工在家可以完全自決工作過程, 卻又要求雇主保障過程能達到期望表現, 實際上是有一定矛盾, 且看維州工黨政府立法時, 如何解決這樣的衝突。

文/本刊編輯部

圖/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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