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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應有之義 ——由喬治•佩爾無罪獲釋說開來

/本刊編輯部    圖/網絡

 

/澳联邦高院推翻性侵儿童定罪 枢机主教佩尔获释

 

「嚴重的不公」得到了補救。面對聯邦高等法院做出的無罪宣判,樞機主教喬治·佩爾發出了這樣的感慨。消息一出,輿論譁然。自2017年6月維州警方正式對佩爾提出性侵指控以來,人群大概就自動分成了三類:一是無論判決結果如何,都已認定佩爾有罪的人;二是無論判決結果如何,都已認定佩爾無罪的人;三是盡可能以客觀中立的態度,關注司法程序本身,尊重判決結果的人。而聯邦最高法院撤銷維州上訴法院判罪的無罪宣判,無疑是加重了前兩者的進一步撕裂,或憤怒或雀躍的心情在這兩類人群中漸漸彌漫。而我們想問的是,在一個有著悠久英美法傳統的國度,第三類人群的聲音被聽到了麼?

 

一場摻雜了太多法律外因素的審判

去年12月初,前總理托尼·亞伯特前往墨爾本監獄看望了他的多年好友喬治·佩爾,並對媒體表示,「你瞧,我只是探望朋友而已。」事後此言行遭到了維州州長丹尼爾·安德魯斯的公開指責,認為實在是「令人羞愧」(This is absolutely shameful.)。探望朋友本是私人領域事項,卻因為探訪者和被探訪者在這個國家曾經舉足輕重的地位,而被抹上了一層灰暗的色彩。

對於聯邦高等法院的最終判決,州長安德魯斯沒有做出任何評論,只是再次強調他本人相信每一個在兒童性侵案件中遭遇不幸的受害者,如同他以往對此案做出的其他公開評論的表態。相較去年2月佩爾被裁定性侵罪名成立後,安德魯斯立即表態,認為主教得到了公平的審判,並對那些認為陪審團做出錯誤決定的媒體評論者進行了質疑,明確指出「不能因為你不喜歡這個判決,你就說它判錯了,我們的司法體制並不是這樣運作的」,其態度可見一斑。此次高等法院7個大法官一致批准了佩爾樞機主教的特別許可申請,並一致認定他無罪,不知道安德魯斯曾經說過的這段話是否還依然適用。

在這場漫長的判決中,佩爾的辯護律師裡希特(Robert Richter)曾向維州中級法院提交過十封品格證明信,表示「他得到這些人的愛戴;他們都不相信他會犯下這樣的罪行」,而其中一封來自前總理霍華德。但是對此,首席法官彼得·吉德(Peter Kidd)回擊稱佩爾的罪行冷酷且無恥,「他對兩名男孩採取令人震驚的舉動」,「他就這樣厚顏無恥地犯了事。他顯然自認為有某種程度的豁免權」,「現在我認為這是公然的冷酷又無恥的冒犯」。

長期以來,品格證據規則在英美刑事審判中被視為基本的證據規則而存在。該項規則的核心正在於避免刑事審判中不公平的偏見對案件事實的客觀發現所造成的消極影響,從而提高事實認定的準確性。換句話說,被提供相關品格證明是被告人在接受審視刑事審判過程中的合法權利。法官當然可以基於各種證據綜合得判定案件,對於品格證明書決定採信與否。但是作為一位司法領域的專業工作者,面對媒體做出具有如此強烈感情色彩和好惡判斷的言辭是否適宜,甚至是否可能會操縱輿論媒體和大眾的導向,都值得審慎的思考。

 

/佩尔主教获释后接受天空新闻专访

 

 

公眾的情感投射和輿論引導

維州中級法院及上訴法院對佩爾主教的定罪一方面體現出了澳大利亞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澳大利亞沒有人能淩駕於法律之上;另一方面也不能拋開此案件的時代背景。過去幾十年來,從澳大利亞的鄉間小鎮到愛爾蘭的中小學校,再到美國各地,天主教會神職人員面對的性侵指稱可謂一浪高過一浪,到近一兩年更呈一發不可收拾的局面。涉及位高權重者的性侵案件以及公開聆訊中的受害者親身證詞,讓神職人員性侵問題不斷成為媒體的頭條新聞。

2012年,澳大利亞曾曝出一系列惡性兒童性侵案件,時任總理吉拉德(Julia Gillard )下令成立兒童性侵皇家調查委員會(Child Abuse Royal Commission)進行調查。歷時五年,2017年底發佈的調查報告,指責澳洲相關機構過去數十年來在兒童照顧方面「嚴重失職」,導致超過1.5萬宗兒童性侵害案件發生,而真實數字可能更大;其中,60%發生兒童性侵的機構是宗教組織,而這其中天主教更佔三分之二。此時當有人指認佩爾主教也曾犯下性侵兒童的罪行,一夜間,民間甚至是專業人員對宗教機構有關人員的憤怒無意識地投射到了佩爾主教身上。

2016年一舉奪得奧斯卡最佳影片獎的《焦點》改編自真實新聞事件。一群秉持追求真相的新聞工作者不願漠視長期被社會忽略的性侵孩童案,合作揭發真相並與教會體制對抗。六位追求社會真相的新聞工作者揭露了教會醜聞,這份無懼體制打壓的勇氣讓他們在 2003年時獲得普立茲新聞最高榮譽「公共服務獎」。可以講,媒體在引發全社會提高對兒童性侵案件關注、鞭策政府出臺政策舉措加強兒童保護方面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但同時我們不禁也要問,媒體的宣傳有沒有矯枉過正,甚至因自己的政治立場而未能客觀中立地全面報告?當媒體為了宣揚保護受害者時候,是否忘記了被告人的有關權利,是否忘記了普通法系珍貴的「無罪推定」原則?

公眾情緒是一頭複雜的野獸。一個負責任的媒體,此時要做的是疏導公眾的情緒,以客觀中立的報導風格盡最大可能將事件全貌呈現給公眾,而後的價值判斷或者道德判斷留給公眾自己去做選擇。這讓我們不禁質疑ABC國家廣播電臺在播報佩爾案近乎一致支持維州法院判決的聲音,而聽不到任何質疑的聲音。

 

法治的脆弱需要全社會共同保護

儘管聯邦高等法院撤銷了維州法院的有罪判決,但並不代表對原告的不信任。高等法院判決的理由基於維州上訴法院的法官「未能解決是否有合理的沒有犯罪的可能性問題」,其中其他證人的證詞「與原告的說法不符」。佩爾案發當時在彌撒後長達15分鐘的時間內,都站在大教堂臺階上與教區信眾打招呼。也就是辯方律師提出事發時可以犯案的時間不充裕。這顯然出現了對佩爾究竟是否犯罪的合理質疑。換一個角度看,高等法院7個大法官出於個人倫理道德可能會對原告人表示深刻的同情,甚至相信原告人的證言,但是受害人證據可以採信,遠遠不等同於案件就達到了排除一切可能的懷疑標準即定罪標準;同情本身不能取代證據,更不能成為判處佩爾有罪的論據。

作為英國傳統法國家,澳洲的司法審判遵循刑事訴訟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證據標準,而民事訴訟因不需剝奪個人人身自由,則舉證規則只需達到「合理根據」(probable cause),舉證的嚴格程度明顯不同。在佩爾案中,先後成立的兩個陪審團(第一個陪審團因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而被解散)明顯混淆了民事和刑事兩大不同的證據法則。當維州中級法院12人陪審團對佩爾認定有罪後,維州上訴法院仍有機會補救這次司法實踐的錯誤,但還是以2:1的裁決結果,駁回了佩爾的上訴。而那珍貴的反對聲出自法官溫伯格(Mark Weinberg)。溫伯格法官不認同另外兩名法官弗格森和麥斯威爾的觀點,認為佩爾的所有控罪都應被撤銷,因為目前掌握的證據並不能排除該受害者所說的一些證詞屬於捏造的可能性,也就是說,主教是極有可能沒有犯下被指認的罪行的。

此案一路打到聯邦高院才劃上句話。而高院判決也說明了,即使陪審團擁有裁定一個人有罪抑或無罪的權力,司法系統中亦有更高法院或法官有權推翻有關裁決。司法制度的設計源於確保陪審團作出一個「安全」、公平公正的決定,且不受任何不屬呈堂證供範圍內的資訊或渲染訊息所影響;而當這一目標無法實現時,更高級別的司法機關則保留了最終的話語和決定權。

/维州州长表示相信受害人

 

維州警方和檢方在此案中的表現也不能不讓人生疑。長達幾年的調查取證過程,有太多的機會可以為檢方搜集更為充足有力的證據,抑或發現證據不足對此案是否要提起公訴做出更為審慎的決斷。喬治·佩爾獲釋後,接受了保守派社會和政治評論家安德魯·布林特 (Andrew Bolt)的獨家專訪。提及維州警方對其提起的26項罪名指控,目前不是被撤銷就是被推翻,這不能不讓人去質疑專業人員的專業素質,究竟是掌握了強有力的證據而去指控,還是為了指控而去指控,是否將個人的感情夾雜在案件的調查過程中,都讓人們畫上了大大的問號。

一個文明社會,離不開法治和民主兩大基石,二者相互扶持,缺一不可。民主作為一項制度,往往更為堅實,要破壞並非一朝一夕之事;而法治作為一種社會價值,卻可以短期內毀於無形。一旦法治被侵蝕,需要依賴社會文化、教育、價值觀等等,長時間潛移默化重新培養,從而消耗巨大的資源與成本。佩爾案隨著聯邦高等法院的一致判決無罪而在司法意義上蓋棺定論,而由此案引發的對澳洲全社會法治意識的反思,甚至是對案件中專業人士踐行或者背離法治理念的深入總結,則會時常提醒著我們法治的脆弱與珍貴。

 

/陪审团是普通法系国家的重要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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