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路點評
47 人案 10 名被告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國安法案件「47人民主派初選案」法律程序已正式進入最高層級。根據香港法院最新紀錄,針對早前高等法院裁定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定罪及判刑,已有 10 名被告正式向終審法院(CFA)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這份名單涵蓋了案中多位核心人物,包括被法庭列為「首要分子」的前記者何桂藍、前醫護工會主席余慧明,以及社運人士鄒家成等。辯方律師提出,條文中關於「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的定義存在法律上的不確定性,參與立法會初選並計劃利用否決預算案來迫使政府回應訴求,應屬於《基本法》框架下的合法議政權力,而非條文所指的「非法手段」。部分被告亦針對刑期計算提出上訴,質疑法庭在量刑時將被告區分為「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及「其他參加者」的標準過於嚴苛,且量刑起點未能充分考慮個案的特殊性。
由於此案涉及憲制觀點與公眾利益,上訴庭早前已拒絕部分上訴申請,令被告必須直接向終審法院爭取「上訴許可」。終審法院將決定是否受理這些申請,其最終裁決將為未來涉及《國安法》的政治與選舉行為定下法律範例,因此受到國際社會與法律界的極度關注。
同路點評:
「47人案」其核心關鍵在於對「非法手段」的定義與憲制權力的衝突,實際上是在叩問一個根本問題:當《基本法》賦予立法會議員否決預算案的權力時,若這種權力的行使是為了達成特定的政治目的(如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這究竟是憲法框架下的策略博弈,還是觸犯了《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
目前法庭定罪的邏輯在於被告意圖無差別地否決預算案,旨在癱瘓政府運作,進而構成「非法手段」。然而,上訴方的核心理據則是:法律條文中的「非法手段」是否應僅限於涉及「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如果和平的議政程序也能被解讀為「顛覆」,那麼法律的預見性與公職人員的職能邊界將變得極度模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