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路點評
香港跨性別者禁入「異性」公廁規例裁違憲
香港高等法院於近日就跨性別人士使用公廁問題作出重要裁決,K早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讓處於性別過渡階段的跨性別者使用其認同性別的公廁。
法官裁定,相關規定構成對跨性別人士的不公平對待,但暫緩一年生效,予政府時間制定修例程序。
案中爭議條文為《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7及第10條,訂明男性不得進入食環署女廁,女性不得進入食環署男廁,5歲以下兒童不受此限,違者可處罰款2000港元。
「K」先生為一名正在進行性別過渡的跨性別男性,其身份證仍顯示女性。然而,他已獲醫療證明並進入「真實生活體驗」(RLE)階段,仍被禁止使用男廁。高院裁定,將性別使用權只與身分證性別掛鈎,過於僵硬,違反《基本法》和平等條款。裁判官認為此類定義需由立法機關修訂,留予一年緩衝期,期間政府可考慮修例或其他跟進措施。
同路點評:
這次裁決象徵社會對性別多樣性的重新定義與接納,是邁向多元共融社會的重要一步。它促使我們重新思考傳統的性別界定,鼓勵社會以更包容和理解的角度,面對不同性別身份的人士。
判決同時促使香港政府改善在公共空間設計上包容性不足的問題,尤其是如廁這種與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的基本需求。跨性別人士只是希望擁有一個與其性別認同相符、安全且不受懷疑的如廁環境,這本應是每個人都享有的權利。
法院的裁決指出,性別認定不應僅以身分證作唯一標準,應綜合考慮醫學證明與個人性別認同。這對政府與立法機構提出了明確訊息:制度不應僵化,而需與時俱進,反映社會現實與人權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