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路點評
新南威爾士州反抗議法被裁定違憲
2025年10月16日, 新南威爾士州最高法院裁定一條賦予警方在宗教場所附近更大權力驅散抗議者的法律違反憲法。
這項裁決來自巴勒斯坦行動小組(Palestine Action Group, PAG)對州政府在 2025 年 2 月通過的新法提出的挑戰。PAG 的律師指出法律措辭本身的模糊性使得無論是抗議者還是執法者都難以明確界定其適用範圍。正因為如此,許多人可能因為怕被驅離或被控而自我審查,不敢在公共場所進行政治抗議。
該法案原本是州政府為應對近來的反猶太主義事件而提出的一套改革之一,其中一條規定禁止人員阻礙宗教場所出入口、或以言語威嚇、恐嚇或騷擾進出者。違法者最高可被判刑兩年。法律還賦予警方無論抗議是否針對宗教場所本身「移動命令」的權力。
法官Anna Mitchelmore在判決中認為該法律對澳洲憲法隱含的政治表達自由造成了「不當負擔」(impermissible burden)。法律所授予警方的「在宗教場所內或附近」(“in or near”)的移動權力,並不限於針對該場所的抗議,而是可以用於任何主題的抗議,這使其範圍過於寬泛,模糊不清,對合法抗議造成寒蟬效應。
州政府一方提出該法具有「明顯且合法的目的」:即保護信仰者在進出場所時,不受言語或體力騷擾、威脅或恐嚇行為的干擾。Michael Sexton SC代表新州辯稱「in or near」的措辭應被理解為僅限於那些直接針對該宗教場所的抗議情況。但Mitchelmore明確指出新法律是直接針對抗議活動本身所設,而不是僅在已有明顯威脅或騷擾情況下授權警方介入。在一些具有公民象徵意義的地方(例如市政廳、海德公園等),抗議路線經常與宗教場所地理位置接近,新法給予的額外負擔超出了可被憲法保障的限度。
PAG 的發言人Josh Lees在判決出爐後表示,該組織從未針對宗教場所發起抗議,而是該法案擴展權力至所有在宗教場所附近的抗議活動。新南威爾士州綠黨議員Sue Higginson則批評政府在恐慌氣氛下立法過急、過度壓縮公民自由。
同路點評:
這一裁決不僅是對政治表達自由的勝利,也再次凸顯司法在民主社會中的關鍵角色。
自由並非自動存在,它需要明確法律的界線以及司法的守護。當立法者在「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全」的名義下試圖擴大權力時,法院成為最後的防線,確保政府行為不會侵害憲法保障的基本自由。新州最高法院在裁定反抗議法違憲時,正是展現了司法作為民主防線的關鍵角色。
首先法院沒有接受政府「法律目的正當」的單方面論述,而是深入審查法律如何在實務中影響公民自由;其次,它明確認定法律措辭的模糊性會產生寒蟬效應,使人們因恐懼被驅離或受罰而自我審查;最後堅持即使保護宗教場所安全是合理目標,也不能以犧牲核心政治表達自由為代價。
立法者應吸取教訓,在制定涉及公民自由的法規時必須謹慎,避免法律模糊化帶來的過度約束。同時社會也應珍視司法在捍衛民主價值上的作用,因為沒有法院的守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可能隨時被政治氣候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