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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週話題

1•20汽車衝撞人群事件後的思考與討論

毀譽從來不可聽,是非終久自分明。一時輕信人言語,自有明人話不平。 1•20墨爾本汽車衝撞人群事件已經過去了幾天,這個事件仍在發酵。我們在悼念死難者、譴責肇事者的同時,也做一些值得的討論。

事件

至今,我們能掌握到的所有真實的信息如下:犯罪嫌疑人,26歲,上週因家暴遭指控,並有精神病史和吸毒史。

當天早上刺傷了他的兄弟,並且搶走了鄰居的車,後來劫持了一名女人質,但一段時間後逃離。再之後發生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了。

公共事件的原則

事件自從發生到現在已經過去了幾天的時間,網絡上的討論數不勝數,這樣的事件的確能引起每一個人的關注,尤其在澳大利亞這樣一個言論自由的國家,每個人都在發表著自己的意見、看法、建議……

縱覽大家的討論:第一,輿論對於警察的譴責,譴責警察沒有第一事件阻止事情的發生;第二,輿論對於包括警察在內的政府職能部門的譴責,譴責他們沒有第一時間察覺肇事者留下來的信息,譴責他們應該提前預知此案……

我們想問,究竟公眾事件應該以什麼為原則?公眾輿論?大眾壓力?事件本身?基本法律?
誠然,公共事件當以「公共至上」為原則,但是,這條原則難道僅僅是簡單的滿足輿論?從此這樣的悲劇就將避免?公眾會真的滿意政府的舉動?

我們覺得這個原則非常值得探討,首先,這樣的事件能否被預測?公眾給出的一個理由是,嫌犯在事發之前幾次在自己的Facebook發表文章表示自己將要做些什麼,為什麼沒有人第一時間就發現這些信息,政府有幾次機會可以提早發現這些,但都錯過了。可是……政府有沒有這個能力或者有沒有這樣的權利來做這樣的事情呢?

先說能力,政府可能需要一個專門的部門來做一個類似「網警」的角色,來瀏覽、篩選、甄別每一個Facebook博文,當然並不局限於Facebook,我們熟悉的社交網絡還有Instagram、Pinterest 、WhatsApp,還包括不同民族使用的已知的諸如華人的微博、微信等等,那麼這個人工量究竟多大,實在無法預知。

再說效率或者意義,澳大利亞一共有2000多萬人口,罪犯通過網絡來提前預告自己的犯罪情況的有多少呢?政府僱傭了一大堆人,出了這麼多人力物力財力,結果效率有多大呢?

第三說權利,如果要求政府、警察來做這樣的事情,那麼相當於,警察首先需要假定澳洲所有公民、移民、包括臨時簽證的人士都有犯罪的可能,那麼需要監視至少他們在網絡上的一舉一動,我想請問,您願意被監視嗎?會給政府和警察這樣的權利嗎?

既然沒有預測的能力,那麼意外就是意外,每天都有意外的發生,而每一次意外看上去都有提前可以避免的可能,但是意外還是在發生,這也是意外之所以被叫意外的原因。

我們當然要表達自己的訴求,但是也要換位思考,公共事件以「公共至上」為原則,但是也要讓所有需要執行和修改的地方朝向正確的方向,而不是滿足我們的一時之快。

法律

星期一早晨,維州州長丹尼爾•安德魯在州政府正式宣布「不計成本」地改革《保釋法》,不給慣犯可乘之機。

很多人譴責警方為何在此前批准肇事司機保釋,為何一個嗑藥的精神病能大搖大擺在city溜達。

肇事者此前因為家庭暴力被捕,雖然我們不能說家庭暴力每天都在發生這樣的話,但是,家庭暴力和殺人慣犯是不是不可同日而語呢?再者,一個「嗑藥的精神病」就沒有在city生活的權利了嗎?這不是澳洲憲法所主張的,所以我想請問,輿論的意思是應該把所有「嗑藥的精神病」都關起來還是應該置他們於死地呢?相比較最近的新聞,周立波在美國持槍、攜毒被抓,僅僅5000美金就可以保釋,難道持槍的嚴重性比家暴對於社會的危害更小嗎?

我們非常推崇州長週一的決定,《保釋法》早已需要改革,很多危害公眾的慣犯不應該有保釋的權利,這的確可以減少案件的發生,但是,並不意味著能夠完全避免悲劇的發生。而且,保釋是人權的一個表達方式,在一個講究人權的國度,沒有保釋法就令人奇怪了。

修改當然是需要更嚴格,但是一個被訴家暴的人終究還是會有保釋的權利。無論是法官還是義工,都應該遵照法律的條款來決定,所以保釋的條件應該寫的特別詳細才對。

另外,人性很容易就體現的淋漓盡致,打個比方,別人撞了我們的車,我們就要求法律嚴懲他們,要他們賠償,在很多地方還有人大打出手的,而當我們撞了別人的車,我們會給自己找出無數的理由,表示自己不是故意的,沒有看到等等。人性的弱點不應該決定法律,而法律正應該幫助人性弱點造成的問題。所以,即便人們呼籲更嚴格甚至取消保釋,但是事實上,我們也要尊重所謂嫌犯的人權,總之,保釋條件很重要。

社會結構

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結構也逐漸變化。我們有沒有發現,我們是不是不像從前那樣關心身邊的人了呢?在過去,鄰里之間可以無話不談,但是今天,我們很多時候跟自己的鄰居都不熟悉,甚至都不認識,連住的是白、黃、黑哪個種族都不知道。對於身邊的一些朋友、親屬也是,聯繫的不是特別緊密,也不會去聊心裡話,不知道他們有沒有遇到生理、心理上的困難,有沒有財務、家庭的困難。

而眾所周知的是,人並非完美,也不是人人都有強大的內心,很多人面對困難的時候容易失去理智,做出出格的行為,於是導致了社會事件的發生。

所以,如果這個社會,公眾彼此關心,親戚朋友頻繁的走動,也許可以化解一些問題,從而減少社會事件的發生。更多的社會福利組織也可以及時的幫助這些需要幫助的人,幫助警方更及時的發現苗頭。

媒體與網絡

美國芝加哥大學社會學系教授趙鼎新先生曾說,「一旦發生了突發性事件,如果媒體不報導,人們就听取網絡上的傳言;如果媒體報導與網絡上的傳言有偏差,人們相信的是網絡上的傳言;如果媒體報導與網絡傳言形成了一致,那麼人們就會認為媒體只不過在大眾的壓力下才不得不報導了事件真相的滄海一粟。」

如果網絡上公眾的廣泛參與可以被看作是民主的一種形式的話,那麼它是一種「非程序的民主」。這種「非程序的民主」一旦和容忍性很差的文化結合,就會產生「多數暴政」。媒體對百姓的認識和社會輿論有著很大的建構作用,而網絡是一個一哄而起的地方。自媒體可以被稱為媒體,但是其基於網絡的構建方式,也沒有辦法擺脫網絡本身。正如墨爾本撞人事件發生的當時,媒體並沒有辦法做第一時間的報導,即便是電視或者廣播的直播,也需要諸如攝像、記者趕往現場去做報導,但是自媒體卻不用,僅僅需要把「道聽途說」放在自己的平台上吸引公眾就可以了,於是才有了事發當天的「槍聲震天」,儼然一副屠殺的場景。

網絡的優勢在於快速,給予了普通大眾最快的信息,這是傳統媒體不能比擬的,然後,傳統媒體的優勢在於實事求是,有調查,至少有採訪、有現場,能讓公眾真正的了解到事情的真相。那麼,媒體(包括如今的自媒體在內)的原則與操守是什麼?媒體有自由原則,責任原則、真實原則。

自由原則:即媒體的新聞出版自由。言論與傳播自由是作為現代文明標誌之自由的應有之義,是新聞道德的一個根本原則。

責任原則:隨著傳播界濫用傳媒自由的現像日趨嚴重,反對不受法律與道德限制去濫用新聞出版自由權的社會責任論開始興起,他主張傳媒要對整個社會承擔法律與道德責任,賦予人們新聞處阿班自由權利的同時,也賦予新聞出版自由必須承擔的社會責任。

真實原則:具體來說就是講真話原則,要求傳媒內容真實準確可靠,可分為三個層次:具體事實必須真實、對具體事實的概括必須真實、報導的事實在類和量上符合整體實際。從信息傳播者角度來看,這是作為傳媒人的一種最基本的職業道德和職業素養,更是一種義務和道德底線,是媒體工作者的第一倫理精神;作為受眾來說,具有被告知真相的權利;作為社會來說,傳媒的真實,一方面可以作為對手中進行誠信教育的重要途徑。

傳媒的責任,主要體現在社會效益上和勇於、敢於承擔監督的義務。傳媒強有力的監督就像是社會的一雙尖銳的眼睛,關注社會發展中正面的和負面的一切現象,為社會構築良好環境做出貢獻。

結語

正如硬幣有兩面一樣,凡事都有兩面性,在我們懷著自己的不滿提出訴求時,也許更需要理智,我們需要理智的面對事情的發生,如果一時衝動而修改法律、限制權力,那麼在危險真正來臨的時候,我們正能不在面對風險嗎?我們不如換一個角度,看的清清楚楚,徹徹底底,才能修正真正的錯誤。

同時,不真實的報導會加劇社問題,危及社會的穩定,所以在新聞工作中應當秉承求真務實的倫理原則,客觀真實地報導所發生的事件。倘若媒體連尊重事實這一原則和精神都不具備,以致編造杜撰或片面取材或誇大報導或刻意隱瞞事實,就會失去手中的支持,危及自身的生存和發展,也對社會起到負面的作用。自身的生存發展的問題尚好,對於社會的負面作用,引起社區的恐慌、偏見只會讓社會更加複雜、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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